《孝经》中对庶人孝道的要求,“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强调在物质生活中对父母的孝养。而士大夫则强调敬、养并重,并且以敬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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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经中对庶人的孝道,要求只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天地之间所赋予的,顺应天道,努力耕种田地,使父母免受饥饿和寒冷。

平民并未像士大夫一般接受过儒家礼制的学习,因此平民的孝行常常展现出愚昧极端、违背礼制的特征。

《新唐书》中记载的出现如割股奉亲、自戕陪葬等极端孝行的多是平民。关于割股奉亲,《新唐书》中记载的以割肉疗疾的人数有29人。

但没有记述其详细的事迹,只有姓名。另外还有3人记载了细节。池州的何澄粹,亲人病重。那里的习俗“尚鬼”,生了病不看医生不吃药,而是找一些偏方,何澄萃“剔股肉进”,亲人吃下后不久痊愈。章全启的母亲生病后,章全启“刲股”,割下自己大腿上的肉给母亲吃。

寿州安丰人李兴。父亲得了重病,时日无多。李兴割下自己大腿上的肉“自刃骨肉”,假称这是馈赠得来的,想让父亲吃下,但父亲已经病重年老到无法吃下,不久后便去世了。

关于平民在居丧期间违背礼制,自戕陪葬的行为也有很多。张进昭的母亲患了毒疮,而后其母为了治疗截掉左手,但不久后病亡。张进昭在安葬完母亲后,“截左腕庐于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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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州人王博武,在唐武宗会昌年间,侍奉母亲前去广州,在途中遇见狂风,母亲在水中溺亡,而王博武随后也“自投于水”。

庐州人万敬儒,亲人去世后在墓旁边修庐守丧,将自己的手刺破,用血来抄写佛经,为亡亲超度。在抄写的过程中,将两根手指都抄断,但不久后又长出,“辄复生”。

他们的孝行有许多复杂的驱使动因,有天然的亲情的驱使,譬如柳宗元认为庶民没有接受过儒家的教育来引导他们的天性,并且从事着“耨末”之业,其割股救亲的行为是“天意”,是“醇孝”。

同时也受到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的综合影响,有为了逃避赋税徭役的考虑,如太宗于贞观十六年(642)下的敕令,规定“今后自害之人,据法加罪,仍从赋役。”

针对当时有人自残以避赋税徭役的行为进行明令禁止。还可能受到佛教“舍身供养”、少数民族自残行为的影响。

也可能是为了得到政府表彰,如上所引的为亡亲抄经断指的庐州人万敬儒,地方政府将其所居住的地方改为“孝乡广孝聚”,大中年间还得到了统治者的旌表。

还能获得物质奖励,京兆人张阿九、奉天县人赵正言的母亲生病后,都割下大腿上的肉给母亲治病,玄宗“赐物五十”以资孝行。

还可以获得赐官,丰田县的滑清泌,父亲生病后割肉给父亲治病,此行为被京兆尹李岘奏上,肃宗至德三年(758),“宜与官以旌孝道”。

士大夫阶层从小便接受了较为完整的儒家孝道教育,同时也受到了良好的家训家风影响,相较于平民,其对于孝道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容易以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去践行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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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前孝养、死后送葬父母的过程中能够做到理性克制。有着许多理性服丧,压抑自己的悲痛情绪,践行礼制规范的人。陇州防御判官殿中御史内供奉府君崔揆,“事亲孝,居丧得礼”。

府君郑谌,七岁时母亲去世,过于悲伤导致父亲担忧,于是“自抑以从”。后丁父亲和继亲忧,“皆仅至毁减,俯而从礼”。

韦文度任海陵尉时服母丧,“毁瘠殆不可支”,服丧结束后,“我继世灭身,反不孝。”

认为居丧时不适当克制自己的哀情更是不孝。孝经中强调孝子要爱护自己的身体,因为那是父母赐予的。这符合儒家原始孝道的本意。

如国子明经吏部常选李元确,墓志中描述其“生知孝敬”,未满十岁时,曾经不小心被刀划伤了手,“尝以兵刃损指,捧手改容,深以毁伤自诫,中外姻戚惊而异焉。”为伤害自己身体而后悔自戒。

宪宗元和年间,韩愈曾写下《鄠人对》反对朝廷旌表鄠县郭姓孝子的割股奉亲行为,认为有悖于圣人之教,其目的不过是为了免除赋役,获得表彰和奖赏,旌表此人只会使得当地民众人心紊乱。

晚唐时期的皮日休认为割肉奉亲是愚民的不孝行为,不过是为了“邀县官之赏,市乡党之誉。”

在广泛士大夫阶层中,对居丧时过哀以致死亡或者伤害身体的行为仍然持批判的态度。绝大多数士大夫还是理性的,守礼的,不至于为了物质奖励,违礼背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