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近日,贵州网传出一则让人惋惜的消息,一名11岁的女孩在文具店买玩具,被店老板怀疑偷走3.6元的文具未付款,该店老板遂将女孩照片和班级信息打印出来贴在门口““悬赏””,女孩班主任推波助澜将店老板拉到班级群里指责女孩,导致女孩在校遭受冷嘲热讽后跳楼,用一死以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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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当地公安局调查,官方已在11月16日通报此事结果,据悉官方版本与网传版本有两处出入:

其一,店老板没有贴女孩照片、但确实扣押了女孩作业,将上面女孩的班级姓名作为““悬赏””信息贴在店门口。

其二,女孩班主任并没有推波助澜,他安抚了女孩并及时联系了女孩家属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经警方调查后确认女孩死因系坠楼身亡,已排除他杀可能,目前女孩家属也与涉事店老板达成和解。

官方通报后,仍有许多网友不认同警方所说店老板不涉及犯罪的说法。网友们认为店家公开女孩作业封面的个人信息“悬赏”,导致女孩“社死”后轻生,店老板应该付出代价。那么,小包拯针对此事从法律角度来为大家分析一下该店老板能不能“刑”?

·店老板能“刑”吗?

不能“刑”。

事情刚发酵时,网上不少声音说店老板能“刑”,部分网友们认为店老板利用舆论造谣生事,导致女孩自杀坠楼,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要负相应刑事责任,但小包拯对此罪责认定的讨论不抱乐观态度,为什么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犯罪定义在于,涉事人主观上能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或者预见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或者已经预见其死亡结果却疏忽大意认为能够轻易避免被害人死亡。

根据目前官方通报而言,我们很难认定店家是否主观上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女孩跳楼自杀死亡的结果过失杀人罪很难被认定构成。

官方通报显示,警方已经确认此案排除他杀,涉事店老板不涉及刑事犯罪。

店老板不能“刑”,但不代表他没有侵犯女孩权益。

·店老板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侮辱罪

根据官方通报显示,该案例中涉事店老板在擅自扣下女孩作业本,并用作业本上面女孩班级姓名等个人信息作为“悬赏”信息,贴在店门口公之于众,根据我国《刑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店老板可能涉嫌非法获取女孩个人信息,侵犯女孩的公民个人隐私罪,侵犯了女孩隐私权。

再者,该案例中店老板在未经过查证的情况下,认定女孩有偷窃行为,利用曝光其个人信息重金“悬赏”的手段去冤枉女孩,导致女孩自尊心受挫,忍受不了流言蜚语后跳楼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第 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涉事店老板可能涉嫌侮辱罪、诽谤罪。

综上所述,在小包拯看来如若家属追究,涉事店老板负相应民事责任的几率还是很大的。可不管怎么样,女孩年轻的生命已经逝去,女孩家属也呼吁大家不要再过度讨论,在这里小包拯也表示尊重小女孩家属的决定并致以深切的哀悼。

今天的案例,小包拯就先解析科普到这里,大家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欢迎留言评论告诉小包拯哦~

·本期文章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 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 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一条:刑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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