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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70篇文字

股权转让,很多人没有安排好签合同到变更登记之间的那段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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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个案件,股权转让协议达成之后,在转让的变更登记还没有完成之前,原有的股东通过控制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会的便利,将公司核心资产转让给第三方,法院最终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这是在处理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事务中经常被人忽视的一个问题,说大不大,说小不小,法律风险大小不确定。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很多人都会约定,合同签订之后多少多少天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之所以这样约定,那是因为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需要经历一些前置性的程序。

根据法律的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前,假如是对外转让的话,那么,一是要征求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这需要时间;二是要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会决定,需要所有的股东再申请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和表格上签署确认。股东越多,这里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应该就会越多。

因此,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并且生效之后,一直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这中间往往会有一段较长的时间。对于这一段时间内。股权转让双方的身份和权力义务究竟该如何理解,很多人是说不清楚的

拿股权受让这一方来说,也就是从原股东的手里购买股权的人,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但还没有被变更登记为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上的股东之前,究竟是什么身份?是不是股东?能不能参加股东会会议并参与表决,行使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

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事实上回答起来并不容易。原因在于这中间可能存在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形。

以前在我的分享的笔记中,有片段的提到过这方面的法律分析和案例,各种可能性都有。

关于这段期间内,股权受让方是不是股东?关键是看股东权利和义务是否已经发生了转移。

至于是否完成登记,就公司内部而言,并不影响股东身份的确认。

这个观点,是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理公司纠纷案件中较为主流的观点。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在这段期间内,股权受让方实际还未取得股权,原股东仍然在行使股东权利,那么,股权受让方,将面临一个实际上的风险。那就是,无法直接参与和控制公司的前提下,可能因为公司原股东有意或无意的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或公司价值的贬损。

因此,一份较为专业和完备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要就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之间的这段期间内的各方行为和责任,设计出法律规则的约定和安排。

这个期间内的规则该如何约定呢?

首先,这要和股权转让或者涉及股权转让的整体交易方案结构相匹配,促使股权转让善意履行,保障交易的顺利完成。

其次,在实际操作层面要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要顺利衔接。所以,这个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状况和需求来设定,没有刻板的样式。

最后,对于在商业上和法律上明显带有恶意的行为,要做出较强的预防措施或者制约机制,配套设定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情形。

说回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个案件。

在那个案件中,不要说合同条款的设计了,就连一份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都没有。各方是通过口头的方式达成了股权转让的协议。

还算幸运,除了股权转让款的数额有争议之外,其它关于股权转让的最基本的内容,各方在法庭上也都确认了。

口头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受让方收购其他股东全部的股权。

口头协议达成之后,双方发生了矛盾。

但是,在没有正式的约定解除前面的口头股权转让协议的前提下,公司原来的那几名股东,做了两个大动作。

第一个动作,是将这家公司的核心的资产和经营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并且收取了几十万的转让费。转让费是转账到公司的账户。同时,在这个转让的协议中约定,要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这个第三方。

第二个动作,召开了一次股东会会议,审议讨论了公司注销的事宜,公司原有的那几名股东,也就是口头股权转让协议的出让方都表示同意解散注销公司。

股权受让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口头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了这份口头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判决出让方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款项。

二审法院的核心判决理由是,股权出让方上面做的那两个大动作,难以证明有继续履行口头股权转让协议的意愿,一审原告的合同目的实际已经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