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的通知》(鄂交函〔2022〕207号),针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做出相关要求:

(一)取消周期性继续教育。

按照《办法》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废止,道路运输驾驶员2年继续教育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的规定同步废止,不再实施每两年一次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在办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相关业务时,均不再要求提供每两年一次的继续教育记录。

(二)取消注销从业资格通过继续教育恢复。

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对因超过有效期180日而被注销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再实施在原证件超过有效期2年内(含2年),完成24学时的继续教育后,经参加相应类别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规定的理论科目考试合格的,恢复其原有从业资格的规定。

(三)按周期开展诚信考核计分和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对于持有多个类别证件的驾驶员,其诚信考核周期统一按照最先取得从业资格类别的初次领证日期计算,合并计分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应主动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诚信考核等级等信息,并作为企业培训、调整驾驶员工资和奖励、辞退驾驶员的重要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对诚信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书面举报或举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反馈核实结果,并最终确定诚信考核等级。

(四)按规定开展不合格驾驶员继续教育。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B级)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到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凭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出具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将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驾驶员,按计3分处理,不得强制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实施继续教育的道路运输企业负责培训本企业登记在册的驾驶员,并应有健全的组织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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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孝感交通执法

制作:李满丽

审核:李苏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