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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场《民法典下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普法讲座中,有人发出了灵魂拷问:

“意定监护能继承被监护人的遗产吗?”

——不一定,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不意味着监护人拥有被监护人的继承权,除非意定监护人本身是法定继承人,或通过遗嘱取得了继承人资格。《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那谁还愿意干?!不是有一个协议,我给他养老,他走后就会将财产赠与我的吗?干嘛不签那个?”

——你指的是遗赠抚养协议。

“对对对,就是这个!签遗赠抚养协议还有遗产拿,不比意定监护“白干”香吗?”

Emmm......该如何跟她解释呢?

我们先来看下两者的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直白点说就是与非直系亲属的扶养人达成协议,你给我养老送终,我走后将财产赠与你。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意定监护,简单来说就是成年人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为自己指定监护人,在自己未来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对自己的人身(比如安排失能失智后的生活、生病选择医院、确认治疗方案)、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行使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陪护

监护的概念不等于陪护。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重点是,只有法律上所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人才需要监护,比如儿童、失智人士、伤病残疾等无法履行正常意思表示的自然人,他们不能表达个人意愿的时候才需要监护人代其行使相关权利。陪护可能与人身监护存在一定的交叉支出,但两者并不相同。“监护”应该是代为进行人身、财产的决定和处分的行为,而不是朝夕相伴的照顾、帮忙洗衣擦身等照顾陪护的动作。

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和意定监护是两个法律事项,他们有很多的不同之处:

1、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扶养人是需要在日常的吃穿住行的大小事务中,提供扶养照顾的;而意定监护中监护人不一定就要朝夕相伴的照顾,在被监护人失能失智时,代为医疗决定、财产支付处分等,比如办理住院手续,聘请护工、支付报酬;

2、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对于老人的财产,老人生前一般不能干预、使用,而意定监护的监护人,在关键时刻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落实财产的支出、安排;

3、 意定监护的被监护人可以是任何一个普通的成年人,比如独居老人、丁克家庭、单身独居人士、同性群体等等;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被扶养人往往是需要有人扶养照顾的老年人,但并不是都需要意定监护;

4、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在老人亡故后,尽到照料抚养和亡故后丧葬的义务的,可以获得相应财产,但意定监护的监护人并不一定获得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意定监护人本身是法定继承人,或通过遗嘱取得了继承人资格。但可以商定一定的监护费用或报酬,目前没有统一规定。

你学“废了”吗?

作者简介

应静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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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方向:

婚姻家事、公司治理

执业格言:

事来则应,事去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