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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70篇文字
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届满,股权转让合同还能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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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目标公司的营业期限早就期满了,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股权转让合同能不能被视为是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呢?
今天摘录一个今年的法院二审判决(不是本人代理的)。在这个案件中的判决书中,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对此作出了较为具体的分析,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公司的营业期限在公司设立登记的时候会记录,同时,在公司的章程里,按法律规定也必须由此约定。
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外,公司的营业期限,原则上是由公司的股东们自行拟定的。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公司通常会设定一个相当长的营业期限。另外,还有一些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营业期限为无期限,也就是永续的意思。
20多年前,刚刚做律师的时候,曾经在一起外资收购国内企业的业务中,被国外律师询问关于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的问题。
当时就发现,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后的规定并不多。在《公司法》中,关于营业期限,只提到了两次。
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从以上两条法规的规定,可以归纳出一个意思来,那就是: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之后,如果股东会没有决议修改章程延长营业期限的话,会构成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之一。
公司存在法定原因应当解散的 公司的股东就负有依照法律及时开始清算的义务。如果违反清算义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公司的债权人是可以让公司股东来对公司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但是,法律实务的现实世界,就是这样丰富多彩和千奇百怪。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个案件中,目标公司A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早就过期了,但这家公司一直在正常经营,而且每年都正常向工商机关备案递交企业年报。
A公司设立的时候,不知道当时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只有两年。2016年1月份就营业期限届满了。
同样也不知是出于什么考虑,公司股东也一直没有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去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和修改公司的营业期限。直到这个案件二审判决之时,工商登记上A公司的营业期限仍然是截止到2016年的1月份。
虽然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但这家公司一直在正常经营。
期间发生了一次股权转让方面的纠纷。公司股东与公司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将公司一部分的股权互相转让。然后,股权转让合同产生了纠纷,受让方不打算履行这份股权转让合同了。具体情况这里就不说了,因为和本文的中心内容没有直接关系。
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向法庭陈述理由的时候,其中提到了一点,就是说公司的营业期限,早已经期满了,在这种情形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具有实际履行的可能性,无法达成股权转让合同的交易目的,因此,这份合同的效力是有问题的,或者说是应当被解除的。
一审法院对此认为,公司经营期限2年已满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意见,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态不符,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对此认为:
“公司的经营期限是投资者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创投公司经营期限,属公司的自拟行为,虽由工商登记部门批准,但公司经营期限经股东会决议可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公司经营期限对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并无影响,而本案的目标公司至今仍处于开业状态,上诉人称公司经营期限到期,股权转让目的不能实现,拒绝履行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这个案件中,股权合同的受让方提出了上面这个理由,依据我的经验来看,很可能是受让方为了不履行合同而临时找到的一个理由。真实的情况,很可能是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因此,之所以会产生这样奇葩、混乱的纠纷,根源还是在于日常公司操作不规范的坏习惯。
公司经营期限方面,除非有特殊的原因,不要设置很短的期限。另外,在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之前,要留有足够的时间,及时召集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期限是否修改、公司是否续存等问题提前进行商议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