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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安康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节选)

十、收费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含附带民事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内议定。

(二)按标的额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一审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含附带民事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涉及财产标的额的,代理每一个程序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基础收费5000元;

2.5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6%;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5%;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2%。

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依据上述标准70%收费。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以内收费。

编辑:张珂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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