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社会,竞争压力大,社会变化剧烈,很多人都迷失在花花绿绿的世界,每当夜幕经历,城市的霓虹灯映照下,各种娱乐场所交相辉映,不断挑逗着人们的神经。
实事求是的讲,如今的大城市里,洗脚按摩,采耳SPA,唱歌洗澡等各种娱乐场所,遍布大街小巷,可以满足不同层次人得需求。
而这里面,每天不知道要发生多次非法交易,不是我们要带有色眼镜去看待某些行业,而是事实上,有些行业,他就是滋生这种关系的温床,甚至直接就是提供这种服务的场所。
目前,卖淫嫖娼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拘留和罚款的措施,下面这个因为嫖娼而被拘留,最后该男子又状告公安局的例子,完全能够打破普通人原有的理解。
基本案情:男子白某,在KTV喝酒唱歌后,在酒店房间与女子发生关系,被民警处以拘留15日,并罚款5000元。事后,白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未果,男子以未谈价格、未付款为由,将处罚单位告上法庭。
案情基本上就是这样,很多人都觉的,这种事,不是很常见吗,去KTV唱歌,期间会有公主小妹啥的陪酒唱歌,之后两个人“情投意合”,结束之后就会出去开房。
这其实是典型的卖淫嫖娼行为,尤其是现在都是手机支付,这东西一抓一个准,根本跑不掉,尤其是大半夜的,转账给陌生女子,傻子都知道是怎么回事。
那为什么白某有底气敢起诉公安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呢,我们先来看看公安机关是如何认定这件事的。
根据警方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白某当时正在酒店房间内与一名女子发生关系,且经现场询问,双方互不相识,彼此名字都不知道。
同行人员于先生当晚支付过1212元给KTV,于先生是当晚KTV请客的人,现实中他们两个就是实际上的甲方乙方的关系,因此,警方认定这笔钱就是嫖资。
当场抓的现行,彼此又不认识,而且有嫖资存在,因此警方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卖淫嫖娼行为,于是警方做出了对白某做出了,15日拘留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这事儿看上去已经板上钉钉了,那我们看看,白某是怎么辩解的,白某称自己从来没有支付过钱财给女子,女子也明确表示没有收过白先生的钱财。
同行的于先生,其手机中的1212元支付记录,于先生本人已经出庭作证,为笔钱仅仅是支付KTV包厢消费5000多元的一部分,不属于嫖资,且KTV消费金额至今仍未结清。
现在看来,事情的关键,就出在这个1212元上,这部分钱,到底是不是嫖资,应该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首先要说明一点,是否实际付钱,并不影响卖淫嫖娼的认定,我们来看一下公安部的一个批复,(公复字[2001]4号)和《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中分别指出“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这里明确说明,是以金钱为媒介,也就是说,只要是双方达成了合意,说这个事儿是基于钱财,不管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时候,钱财是否支付,或者是故意不支付等情况,都不影响对卖淫嫖娼的认定。
既然是否支付并不影响认定,那为什么,这1212元款如此重要呢,因为这个案子中,尽管是抓了现行,但是双方都死不承认这是卖淫嫖娼行为。
嘴硬的坏人多了去了,不承认,并不影响其他证据来认定,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并没有聊天记录,这种KTV都是喝喝酒,唱唱歌,走的时候,双方说好了,就可以带走。
所以没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来证明双方有性交易的合意,那么问题有回到原点,只要这1212元是嫖资,那么这事儿你再狡辩也是没用的。
请客吃饭的是于某,是做小生意的,今天请白某吃饭唱歌一条龙服务,就是因为白某是供货商,属于是于某的甲方,那必须是小心翼翼的让甲方开心高兴。
于某当然不承认,这1212元是嫖资,但是根据调查发现,这个KTV于某是有会员卡的,很多会所都是会员制,而且冲的越多,送的越多,消费的时候,不需要额外收费。
当日的消费金额非常大,走的是会员卡,根本不需要再额外支付1212元的费用,很多会所也是所谓的两套账,会员费和额外费用是分开的。
因此在有会员卡的情况下,唱歌结束之后,于某有单独支付了一笔1212元,而且女孩的确是从KTV带走的,综合证据链条来看这121元认定为嫖资是合理的。
那么综合以上证据,有嫖资,又现场抓获,双方互不认识,这就是一个板上钉钉的事实,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十分合理。
事情到这儿,并没有结束,精彩的部分才刚刚开始,因为接下来白某的操作和法院的判决,才是惊掉下巴。
按照上面的描述,这就是一起普通的卖淫嫖娼事件,根本不存在冤枉,但是白某不服,以为这事儿警方这里有漏洞,毕竟是别人付的钱,怎么能认定是自己嫖娼呢。
于是,行政拘留结束后,就提起了行政复议,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维持了原来的处罚决定,于是白某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所谓的行政诉讼,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民告官。
你认为这事能翻过来吗?
这件事还真的就被翻过来了,问题还是出在那1212元嫖资的认定上面,是认定结果有问题吗,认定的结果没有问题,但是,流程出来问题。
这1212元嫖资的认定证明,是公安机关事后搜集做出的,而行政处罚除了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外,还要求证据的“现场性”,即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现场证据,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就是行政诉讼的逻辑,也就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就必须是证据充分的,不能等到别人告你了,你再去搜集证据,说我的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也就说说,白某嫖娼行为是事实,因为有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但是,因为公安机关提交的核心证据嫖资,是事后才有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法院最终撤销了公安机关对白某的行政处罚。
白某的嫖娼行为,因为处罚机关的不规范操作,最终导致白某免于处罚,你对这个案子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