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闵行的王老太今年91了,最近因为她名下的一套房子收不回来感到非常苦恼。

原来,四年前,为了解决她的重孙小王的读书问题,在孙辈的再三保证与恳求下,她同意将自己的这套“学区房”借给重孙。

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约定王老太自愿将房产赠与小王,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子登记在小王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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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四年过去,小王学业已经顺利完成,当王老太想将房子收回时,却被小王拒绝。

小王认为,赠与合同真实有效,房子是王老太自愿赠送的,原因是王老太希望小王等小辈接下来能一直照顾她,为她“养老送终”,所以并非是把房子“借”给他,他无需归还。

几次协商不成后,郁闷的王老太一纸诉状,将重孙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王归还房子,那么法院会支持王老太的诉讼请求吗?

我们一起来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吧。

一、合同的本义到底是《房屋赠与合同》还是《借房上学合同》

法院认为,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是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关键。而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从文本意思出发,而需要全面考量当事人合同签订的动机和目的。

虽然赠与合同一般是无偿合同,但是这种无偿赠与往往也是基于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在情感、生活方面的付出与交换。

尤其是本案,赠与人是一名年届九旬的老太,名下仅有一套房,其与小王并不在一起居住生活,小王也未能提交日常生活中对王老太尽了照料义务的相关证据。因此,王老太欠缺将房屋赠与小王的动机。

其次,王老太的子女亦证实,王老太将房子只是“借”给小王,而并非“赠与”。

最后,小王在房子过户到他名下后,立即就办理了涉案学区房的入学手续,且并非实际居住,“借”房上学的迹象较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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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为,《房屋赠与合同》虽然是双方签订的,且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是,该赠与合同因双方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

故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小王应当返还案涉房屋。

小芝提醒: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一般是双方合意用虚伪的表示形式掩盖其真意的表示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因为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因此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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