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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9篇文字

转载不是转发,做自媒体怎样避免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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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做自媒体,已经是稀松平常的一件事情。不仅大量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社会组织都在配套运作自媒体,而且普通人运作自媒体,也是稀松平常的事情。

任何一个人,有一部手机,找一个可以发布内容的APP,注册一个账号,开始发布自己的视频、图片、文字,就形成了个人的自媒体。

但目前,自媒体中大量存在着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很多人在著作权的意识方面比较淡漠,或者存在着法律理解的错误。

自媒体发展早期的时候,由于权利人维权成本较高,所以在打击自媒体著作权侵权的力度上是比较小的,这也造成了很多人以为自媒体著作权侵权是无所谓的态度。

可是随着自媒体的发展,著作权维权的组织和业态也在发展,现在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维权方式。基于成熟的规模运作方式,即使是侵权赔偿金额区区1000元的案件仍然可以很快找到专业人员的代理。

因此,近两三年来,自媒体内容生产者因为著作权侵权而被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的案例数量激增,赔偿数额也有缓步上升的趋势。

由于在自媒体内容中擅自使用了他人著作权的一张图片、一张照片、一组表情包而被判决赔偿几千元或上万元的例子,并不罕见。

在大部分的这类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侵权人往往并没有出于强烈的侵权故意,而是由于在著作权保护的机制或理念上的不成熟,稀里糊涂的使用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

例如,有些自媒体内容的操作者,会在搜索引擎上搜索所需要的素材,然后下载,直接或经过编辑用于自己的自媒体内容。他们并没有这方面的著作权意识,潜意识里认为既然在公开的搜索引擎上可以浏览下载到,那当然就是可以随便使用的。

像这样收集、使用自媒体素材的,可以说是非常业余的一种做法。现在,有一定规模和体量的自媒体生产,通常都会购买有著作权的第三方素材库来使用,或者自行创作相关的素材。

另一种稀里糊涂的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就是所谓的“转载”。就是把别人自媒体账号上的内容原封不动的搬到自己的自媒体账号上进行发布,甚至也没有删改原作者的名字。

今年有一个很搞笑的案子,就是关于自媒体转载文章侵权的案件。

原告是一家公司,在自己公司的自媒体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图文并茂的。

被告也是一家公司,可能觉得原告这篇文章特别好,所以原文一点都没有改动,全部搬运到自己的自媒体平台上进行了发布。

于是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到目前为止,这个案件看上去还是挺普通的。但是在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一个抗辩理由,让这个案件变得有意思起来了。

被告向法院表示,根据证据显示,原告发表这篇文章的时候,在文章的结尾部分,明明确确的写了一句:“欢迎转发”。被告,在自己的自媒体账户上,原封不动地将原告的这篇文章发布出来,这就属于转发行为。所以这不构成侵权。

被告有一点说的没有错,根据对原告自媒体账号上这篇文章的截图显示,文章末尾确实有这么一句欢迎转发的话。

一审法院对这个观点没有具体作出回应,但是判决原告胜诉基本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到了二审的时候,一审被告也就是二审的上诉人,又重复了上述的抗辩理由。

很好玩的是,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后,在二审开庭之前,一审原告悄悄地修改了那篇文章的内容,把末尾那一句欢迎转发的句子给删除了。

一审原告的这个动作给人的感觉是,认为那句话对自己不利。

一审原告显然是多虑了。二审依然是胜诉,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被告将他人的文章在自己的自媒体账号中予以发布,不属于转发行为,也明显不是一审原告在文章末尾那句话的含义。

其实用我的话来说,二审法院的观点实际上是一审被告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转载行为,而不是转发行为。

在互联网上我们通常理解的转发,是指直接将对方的链接散发出去,否则应当称之为“搬运”。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搬运在原则上就是涉嫌侵权的。这一点,其实上面那个案件中的一审原告自己也不是那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