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公安局关于对市中心

城区道路车辆分类型分时段分区域

禁限行管制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和湖北省公安厅关于优化改进城市货车通行管理工作要求,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缓解交通拥堵乱象、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在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鄂州市中心城区道路实行车辆分类型、分时段、分区域限制通行的交通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车辆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六条规定,决定对重型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吨的载货汽车)、中型货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以柴油机为动力的原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拖拉机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未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车辆限制通行。

二、禁限行时间、区域及路段。结合鄂州市中心城区实际,划分内圈和外圈并区别实行限行管理。

1)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及时段

a.全天候24小时禁止上述车辆驶入大桥路(不含)以西、吴都大道(含)以北、武昌大道肉联厂至鄂钢一号门路段以北(不含)、武昌大道鄂钢一号门至江碧路三面像路段以北(含)、江碧路三面像至鄂钢五号门以东(含)、江碧路鄂钢五号门至火车站以东(不含)、武昌鱼路(含)以东、沿江大道(含)樊口公园大桥至凤凰路口以南围合范围内的区域;

b.全天候24小时禁止上述车辆驶入临空大道。

2)限制通行的区域、路段及时段。6:00-22:00禁止上述车辆驶入吴都大道(不含)以南、江碧路(不含)路段以东、葛山大道(不含)以北,大桥路以北、以西围合范围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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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城市工程建设、生产生活等需要,确需在禁限行时段、区域、路段临时通行的,由所在企业或个人通过“公安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手机APP”网上申领电子通行备案码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确保安全通行。也可提前到市民中心1楼公安专区交警服务窗口或相关交警大队、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业务大厅申请办理临时通行备案码。

1)办理货车通行证的车辆状态必须为“正常”;

2)《车辆通行证申请表》原件1份(市民中心1楼公安专区交警服务窗口、相关交警大队现场领取或通过12123手机APP自行下载);

3)该次运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核验)、驾驶证复印件(核验)、交强险及营运证复印件(核验)或通过12123手机APP上传照片;

4)货运双方运输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原件。

四、在市区从事邮政运输车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视、广播等应急抢修、救险车辆,市政设施日常养护专业车辆,为城市管理提供道路洒水、清扫及生活垃圾转运等环卫车辆和园林绿化养护专用车辆,在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办理通行备案后,允许在禁限行区域通行。

对依法依规装载新鲜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等保障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一次办理、长期通行”的政策。

市政工程运输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办理通行备案码,必须有施工许可证,渣土车还应取得城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证,并按规定线路、时间通行。

五、轻型新能源货车、中型新能源厢式和封闭式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中型厢式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轻型货车不受本通告限制。

六、过境货车通过江碧路、葛山大道、大桥路、316国道、106国道、新港路重载车专用通道(在建)绕行。

七、遇有重污染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时,按照鄂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相关预案要求,实施交通临时管控措施。

八、新建道路需禁限通行车辆种类、时段,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通告和实际道路禁令标志为准。

九、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通告。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限行区域和路段通行的,或未按通行备案码规定时间和线路通行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执法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我市之前公布的有关市区道路货车禁限行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十一、本通告由鄂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10日

来源:鄂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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