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那么,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承租人,特别是经营性房屋的承租人,是否属于“土地的使用权人”,在安置补偿争议中,其能否绕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直接针对安置补偿问题提出异议,这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的观点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应包括房屋的承租人。故,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有异议的,不宜有其直接向政府主张补偿。

有的观点认为,承租人虽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对房屋的改建及装饰装修的所有权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等属于补偿的范围,承租人作为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主张给予征收补偿。在实际生活中,大多征收部门不把承租人作为该项损失补偿事宜的补偿对象,如果不允许其就该项内容提起诉讼,那么承租人将丧失该项补偿的议价权,使得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在实践中,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应作出区分处理:

若经营性房屋的改建、装饰装修费用未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则应当允许承租人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的过程中得到房屋的安置补偿款,但是因未得到上述项目的款项,即便承租人提起民事诉讼,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权利,最终也无法实质性地解决因征收部门未对该项进行补偿而引发的矛盾。

若经营性房屋的改建、装饰装修费用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则应引导承租人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权利。针对同一征收对象不能给予二次安置补偿,故在征收部门给定全部项目的安置补偿款项后,承租人存在异议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或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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