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34号)文件精神,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2470元执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照此标准同步执行。

01企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上限调整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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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单位申报的2021年年度工资收入为基础,对申报时超过21821元的人员重新启用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2470元执行。(举个例子:单位在今年初为员工张某申报了2022年度月缴费工资30000元,11月起张某实际缴费基数将按22470元执行;因1月-10月执行的原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21821元,其实际缴费基数差额也将在11月作补收处理。)

2. 年度内新参保人员,按照起薪月工资开展补收,从入职当月补收至2022年10月。

3. 调整前已离职、暂停缴费状态的、已死亡、异地转出人员不再调整。

0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上限调整实现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也将提高为22470元。具体为在原有12档基础上增设22470元一档供选择。

编辑:华丽

审核:杜强 王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