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看到父母由于来不及照顾小孩,因而选择在小孩三四岁时将其送往幼儿园的情况。

这样的选择除了想让孩子多少学点东西外,更多的是想找人帮忙照顾孩子,保障孩子的安全。

可惜最近在安徽发生的案件让人们再次产生了对幼儿园安全性的忧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2年11月8日下午5点多,安徽省黄山市某幼儿园内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意外事故,一名上大班的小女孩在滑梯旁意外身亡。

据小女孩的爷爷称,该事故发生在上学期间的课外活动时段。

当时小女孩在滑滑梯时出现了意外,有其他小朋友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告诉老师,但老师似乎没有听到,因而没有人对小女孩进行救助。

直到幼儿园放学之后,左等右等都找不到孩子的小女孩父亲向园方反馈,才与幼儿园老师一起找到了倒地的小女孩。

但此时一切显然已经来不及了,小女孩在当晚就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其他围观群众称小女孩主要是由于摔伤造成肝脏损伤很严重,救治不及时后死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该案件发生后,迅速引起反响。人们纷纷指责该涉事幼儿园,认为其园长及管理老师应当对这起悲剧负责。

那么他们具体要负什么责任呢?

需要首先说明的是,目前的说法都是由小女孩家属及受采访群众提出的,警方并未做出证实。

由于该案涉及儿童,对于具体案件细节的公布显然需要慎重。

但警方已然提出: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这就说明本案并不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一重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同时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

如果本案家属能够证明:老师已经听到了其他小朋友的通告,但没有救助或拒绝救助,由于其作为特殊主体具有高度的监护责任,确实有一定可能涉及本罪。

但问题在于小女孩的家属很难拿出这样的证据,而且幼儿园老师也根本没有动机这么做。

最有可能的真相当然是老师根本没有听到小朋友的叫喊,或者小朋友吓坏了以为自己叫了。

老师既然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情,自然难以认定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乃至对其定罪。

但在民法意义上,园方与老师毫无疑问具有重大过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据本案描述,该案事发时小女孩不但在园区内,还是理应由老师监护陪同的“上学”期间,事后不知过了多久才到放学。

在这一时间段内发生的危险,与其他案件中园方常对“地点”、“时间”等提出异议显然不同,园方对小女孩的死亡责任难辞其咎。

同时由于小女孩尚属幼童范围,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园方对其具有高度的监护责任,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

最终园方很可能承担小女孩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二十万元左右。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