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伤咨询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咨询:

“老板说,我肋骨骨折停工留薪期一个月,是真的吗?”

“停工留薪期只按基础工资发放,原本一个月八千多,现在就拿两千多,合法吗?”

“我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吗?”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做了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知识整合,供大家参考。全文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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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条例规定,劳动者停工留薪期被允许在不提供劳动的情形下依然可以享受正常工作的薪酬待遇。简单来说,劳动者在这段时间内不工作,单位也得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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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先由用人单位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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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停工留薪期由争议的由市劳鉴委确认;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对市劳鉴委结论不服的,可向省劳鉴委申请再次确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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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表

2. 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 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及检查报告单(需加盖医院的复印专用章)

4. 身份证复印件

5. 用人单位出具的停工留薪期确认书或信用承诺告知书

工伤职工在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时,除了需要准备好以上材料,表格需要尽量填写完整,如果单位拒绝盖章,可让职工本人填写单位拒绝盖章,签名并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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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医疗诊断书查询对照“外伤疾病名称”;

2. 先分伤,病在分科;病专指职业病;

3. 查询对应的停工留薪期;

4. 结合伤者病历和“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判定伤者是否医疗终结;

5. 初步确认停工留薪期;

6. 仍无法确认的或认为需要延长的,参照文章其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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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停工留薪期的起算时间和结束时间

停工留薪期的起算时间应该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结束时间应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或以临床治愈/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时间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原则上为受伤之日到鉴定之日。

停工留薪期计算=《分类目录》确定期+延长期+(或不加)工伤康复期+(或不加)取内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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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延长由市劳鉴委确认,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延长也可向省劳鉴委申请再次确认,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有争议的,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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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停工留薪期不累加

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举例来说,倘若工友小王身上有多处伤残,分别为骨盆前半环骨折(3-5个月)和多条肋骨骨折(3-6个月),那么停工留薪期时长以6个月为准。

2. 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保留劳动关系)。而工伤职工取内固定时间也可能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停工留薪期时长。

3.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申请延长之后,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年

4. 工伤职工在职期间工伤复发的,其停工留薪期确认按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注意,工伤复发指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发生的,且工伤复发后之时必须与发生工伤所在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工伤复发须市劳鉴委确认

停工留薪期,一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争议所在,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停工留薪期劳动者不工作,单位也不得拒绝支付其工资,哪怕是单位要求上班,劳动者也有权拒绝。

因此,倘若遇到用人单位随意缩减停工留薪期时间,拒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提示您,如果您遭遇了工伤后有离职的打算,停工留薪期届满之前,不建议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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