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

职务犯罪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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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5日,明溪县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26日,县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万元,该案是三明市首例职务犯罪洗钱案。

案情回顾

明溪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中,严格执行一案双查的工作要求,发现受贿人将大量资金转给李某某,李某某可能涉嫌协助洗钱。县检察院立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提出具体意见,同时与法院主动沟通,为起诉工作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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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7日,县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洗钱罪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引导收集、固定证据,补强案件事实,在讯问中向李某某释法说理后,李某某承认所犯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0月25日,明溪县检察院以李某某犯洗钱罪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01

强化上下游犯罪同步审查

依法打击洗钱犯罪

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洗钱罪上游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同步审查涉案款物的去向及转移过程,发现洗钱线索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和收集的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做好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固定相关证据等工作,形成打击合力,依法惩治洗钱犯罪。

承办检察官代表明溪县检察院参加2022年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三明)调研座谈会

02

落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强化侦查取证效果

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将起诉和庭审的证据标准向前传导,强化引导侦查质量。在介入侦查活动中,丰富介入方式,通过主动阅卷、联合研讨会商,有效引导公安机关把握案件侦查方向及证据收集重点,确保洗钱犯罪事实证据及时收集到位。

下一步,明溪县检察院将继续严格落实好“一案双查”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惩治洗钱犯罪工作力度,对每一起洗钱上游犯罪中主动审查资金流向,逐案审查,仔细排查线索,严厉打击洗钱犯罪,为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供 稿│第一检察部

编 辑│黄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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