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在新闻发布会上点名批评了,诸如河南省郑州等市在疫情防控中存在“层层加码”等问题。从科学精准防控疫情的角度分析,郑州市对诸如富士康的做法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以下简称《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不少自媒体仍予以批评,特别是个别自媒体传播虚假信息值得国家与社会关注,例如,郑州富士康“726房间死亡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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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不能坚持科学精准防控疫情的原因

编造、传播所谓的“726房间死亡事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相关人员,特别是恶意剪辑者需要承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律责任。公众可能要追问,为何有人冒着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呢?疫情防控层层加码也有受益者,例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相关投资人。

多数人可能认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事业单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附则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根据文义解释规则,公众不难得出核酸检测机构也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论;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核酸检测等机构企业化可能是“层层加码”的原因之一。

网络信息显示,有极少数核酸检测机构伪造了检测结果;该信息曝光后,核酸检测时间不断被缩短,例如,从原持有72小时,到48小时,甚至24小时的核酸阴性证明;不断缩短检测核酸时间的根据与网络信息也有一定的关联,例如,郑州六院一医生第8次核酸检测才显阳性、两人对视一眼感染新冠病毒等。问题是,核酸检测剂不合格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核酸检测机构

核酸检测剂事实上是通过血液、吐沫等检测出是否携带新冠病毒;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使用血液制品引起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使用了“血液”一词,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在本文看来,血液与吐沫检测没有本质新冠病毒并没有区别,例如,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可以改血液为吐沫,或者“切片”等检测。国家不能因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改变检测对象而规避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多数人,甚至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也认为不少地方政府在疫情防控中存在“层层加码”等问题,并提出科学精准防控疫情。动态清零政策针对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清零包括疑似诊断、临床诊断和医学观察诊断标准。其中,地方政府采取的隔离措施指医学观察,问题是,科学精准防控疫情规定在哪里呢?

《传染病防治法》附则规定,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对科学精准防控疫情规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标准进行了科学规定(见附图),本文具体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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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对科学精准防控的规定

第一,传染病病人,是指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属受传染的群体发病者之一,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由此可见,以及目前的防控实践,无症状感染者为传染病病人。

第二,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疫情的区域。

第三,医学观察诊断标准的条件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有症状与体征体现,例如,体温一般>38℃,偶有畏寒,并通过实验室检查并符合两个条件:即,外周血白细胞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或者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的病人,如条件允许应在指定地点接受隔离观察;也可允许患者在家中隔离观察。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对核酸检测为阴性的人员简单采取隔离措施并不是科学精准防控;有人在网络上提出不得对阴性人员进行隔离,大致就是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规定得出的结论。

社会不能坚持科学精准防控疫情的原因大致为,不少人,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人员可能没有细致阅读,或者没有研究《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的规定;动态清零需要注意的是,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的病人,具有严重基础性疾病或合并其他感染或年龄>50岁的群体为重症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