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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7篇文字

签对赌条款后夺控制权,利用完公司要求退股,这还是对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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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得一见的对赌条款案例,很奇葩。

在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中,审理该案的法官提出了一个具有合理性的法律观点,认为;投资方实际控制了公司并且排除了另一方的管理,那么就没有理由以对赌失败为由要求另一方回购股权。

原告胡某,是投资入股的一方。这类角色社会上通常称呼为投资人。胡某以受让股权的方式加入了A公司,成为了A公司的新股东。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特别约定了与老股东陈甲、陈乙之间的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有这样的约定:

“协议期限届满前,胡某参与公司财务管理和融资活动,但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生产管理,不干预陈甲、陈乙正常开展公司的其他各项工作;

“胡某获得股权后,可以将不超过A公司总股本5%的股权转让给其指定的第三方,但该第三方仅为财务投资人,不得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若对赌失败,“胡某要求回购股权的,陈甲、陈乙应在收到股权回购通知后3个月内以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进行股权回购。协议履行期自协议附件审计报告双方签字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金500万元。”

这样的对赌条款看上去挺正常的。但是,合同的文本,与合同的实际履行,是两码事情。

这也是我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提醒客户的一点,不要以为签订了一份内容看似完备的合同,就以为完成了合同管理的全部工作。合同管理的重头工作之一,就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

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了内容看似完备的合同文本,但实际上双方并不特别重视合同的约定,在履行过程中非常灵活地以实际行动在变更和调整原先合同约定的内容,这也是造成合同关系混乱的原因之一。

本案的这份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对赌条款,事实上双方在之后的实际履行中并没有严格的执行。

特别是,合同中约定胡某只是财务投资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实际上,胡某不久之后就取得了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并且控制了公司最重要的印章等。甚至,根据证据显示,胡某还通过门卫拒绝陈甲进入公司。

陈甲、陈乙向法官表示,胡某不仅控制公司公章,而且对公司的某项对外业务是否要开展、某笔应付款是否要支付、人事任免事务等,都要由其同意才能进行。

另外,证据显示,胡某还在对赌期满之前将公司的厂牌摘下,换上了自己控股的另外一家公司的牌子。

陈甲、陈乙认为,胡某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取得了公司的控制权,阻碍了对赌目标的达成,因此胡某没有理由要求实施股权回购。

胡某表示,自己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确实使用了公司的设备及工人,并在公司租赁场地进行经营,但这是为了配合地方政府工作的权宜之计。

胡某还认为,虽然自己有控制经营的权利,但并不代表陈甲没有经营的权利。

胡某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陈甲陈乙向自己支付3,000万元,并且要求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3,000万元就是之前入股公司时的股权转让款,500万元就是对赌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核心观点是:胡某有干涉A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已经影响对赌条款的履行。

法院认为:

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胡某参与公司财务管理和融资活动,但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生产管理,不干预陈甲正常开展公司的其他各项工作。

2、但在实际履行中,胡某从2021年9月后,掌控A公司公章,在公司经营中,与陈甲发生各种冲突,并在同年12月初更换A公司厂牌,以驰瑞公司名义占有使用A公司机器设备和工人,直接导致A公司停止经营。而此时,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的时间节点尚未届至。

3、在陈甲失去经营管理权的情况下,胡某以对赌目标失败为由,要求陈甲履行对赌条款回购股权,没有法律依据。

假如胡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那么就意味着胡某一分钱没花白白地利用了A公司的机器设备和工人、搞垮了A公司,然后还能拿到500万违约金。因此,仅仅从这个角度观察,法院对此案的认定和判决也是合理的。

此外,还应该看到,本案中胡某与公司老股东之间签订的对赌条款,是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的。

一方面双方约定胡某只是财务投资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是,另一方面又将公司的财务管理权授予了胡某。

难道财务管理权不是公司经营管理权的一部分吗?

财务管理权不仅是公司经营管理权的一部分,而且是极其重要的部分,是具有核心地位的管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