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山东的成先生, 2018年10月给父母在山东荣成购买的预售商品房,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逾期两年仍未交房。和开发商沟通无果后,成先生无奈求助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成先生进行诉讼维权,近日迎来胜诉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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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先生是山东人,在上海工作。2018年夏天,成先生的父母到山东荣成旅游,非常喜欢海边的气候和饮食。国庆节期间,成先生回家看望父母时,知道了父母的想法,于是决定在荣成买套房子,方便父母夏天过去消暑度假。

经过一番考察,成先生和开发商威海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买卖合同中约定,成先生购买长利公司一套房屋,长利公司应当在2019年底前向成先生交付该商品房。合同中同时约定,除不可抗力外,长利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成先生,逾期超过90日,则成先生有权解除合同,长利公司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成先生已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成先生向长利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没想到的是,约定的交房时间到期后,长利公司直到2022年仍没有交房。于是成先生找到长利公司,希望能解除合同并退款,却遭到长利公司的拒绝。成先生无奈之下向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姜佳云律师和舒雄超律师负责办案,接受委托后代理成先生向法院提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

在庭审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指出:首先,本案中长利公司逾期交房事实存在,且逾期长达两年九个月,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获得案涉房屋并居住使用,但长利公司至今仍无法确定交付房屋的确切时间,原告购房的目的无法实

其次,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成先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长利公司应当返还成先生已付的全部购房款,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现。因此,原告有权根据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威海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先生之间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判决威海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成先生购房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至此,冠领律师代理成先生维权获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