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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6篇文字
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要求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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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比较有趣的一点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就是原告朱某,在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其中一项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某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关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问题,我记得去年的时候在我的笔记中提到过好几次。根据目前的经验来看,挂名法定代表人想要把这层身份去掉,仍然是一件非常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依然是建议大家尽可能不要去担任任何一家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所谓挂名法定代表人,通常同时包含了两层意思,一不是公司的股东,二也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更不控制公司任何重要东西,比如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资料等。
假如你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不论你持股比例如何小,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使实际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并不能被法院理解为是真正意义上的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原因很简单,你作为股东依然是可以有权或者有机会启动公司的内部机构召开相关的会议,在所有的股东会会议中都有参与的权利和表决的权利。所以并不能称为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当然这里顺便也说一下,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并不是单向的,也就是说并不是只有担任了法定代表人的这个主体会承担法律风险。
对于公司和股东来说,如果存在一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如果管理控制不到位的话,也会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总之,一般的公司尽量不要去搞什么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这种事情,没有那个必要。
回到我们今天要介绍的这个案子。
现任的法定代表人朱某,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的职务,事实上确实与公司没有其他的关系,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那朱某是为什么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呢?
这个往事就说不太清楚了,各方有各方的说法。但有一点,朱某的儿子正是上一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上也是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事实上,这家公司从设立之日起,实际控制人沈某就一直没有担任过法定代表人,一直让其他人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已经更换了有三次了。
朱某2020年底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公司已基本停止经营了。
到了第二年,也就是2021年,这家公司就被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
就在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前的一个月,朱某向公司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某发出了通知,要求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应当是发现了自己陷入了麻烦,挂名的风险正在变成某种现实的危害。
当然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朱某的要求是不可能被满足的。于是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这次诉讼,目的是想要把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剔除掉。周某的诉讼策略是:让法院判决沈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样自己就可以脱身了,而沈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看上去这件事也是理所应当。
朱某在法庭上还质疑了当初把自己变更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文件上的签字不是自己签的,以此想否定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件事情的效力。但是在庭审中,他又对自己被股东会选举,为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这件事情表示是知情的。于是乎,上面的这点质疑,在法官的眼里,也就没有任何作用了。
朱某还向法官表示,因为年龄大了以及法律常识及文化程度的限制,对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法律后果不清楚。
其实这样的陈述,对于这个案件的认定来说没有什么用处。
朱某法庭上的这些行为,体现出的是诉讼准备的不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朱某依然是败诉。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
1、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执行董事为A公司不可或缺的权力机构。
2、而目前A公司正处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尚未注销工商登记,若涤除朱某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必须有新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接替,否则将破坏公司的组织架构。
3、但是,公司与执行董事以及法定代表人又系委托合同关系,如确定某人担任执行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必须经该人明确同意,否则违反委托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在未有证据证明已经获得沈某同意的情况下,朱某直接请求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沈某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个案件,至少有两个启示:
第一,非特别必要,不要担任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第二,直接请求法院判决某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条路是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