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一帆SPACE

11月份仅过去7天,就发生了两起性侵事件,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

这两起事件非常离谱和恶劣,具有一定的讨论价值,所以拿来跟兄弟们分析分析。

一、行车记录仪拍下一男子在公路上性侵未成年幼女。

11月2日,有网友开着私家车在乡间道路行驶时,发现一中年男子正在性侵一名幼女,行车记录仪刚好将过程拍摄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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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车记录仪拍摄的画面来看,道路比较狭窄,两旁杂草丛生,说明事发地处于荒无人烟的偏僻地带。

起初,网友只看到一辆红色三轮车停在前方。而三轮车的后面,一男子正光着腚趴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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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网友把汽车开到跟前,趴着的男子发现有人到来,急忙起身穿好裤子。

这时网友才看清,男子的身下赫然有一名女孩躺在那里,地上还有一块不知是纸壳还是草席的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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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穿好裤子后迅速走到三轮车旁边,女孩起身后也被男子招呼着站了过去,从身高上来看,女孩的身高还不到男子的胸口。

网友与他们擦肩而过的时候,还看到女孩的怀里捧着个布娃娃玩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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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已知的情况,事先准备好的垫子、光着腚的男子、躺着的幼女,这不是性侵是什么?

更让人细思极恐的是,整个性侵过程女孩不哭不闹,对男子也是言听计从,说明男子和女孩是彼此认识的。

而且,男子对女孩所做的肮脏事,女孩似乎已经习以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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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网友驾车驶离,将行车记录仪的视频发在网络上,该视频在各个微信群疯狂传播,网友们看到后简直都被气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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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网友在其朋友的建议下,主动报了警。

警方也很迅速,不到24小时就发布了警情通报,称已抓获47岁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正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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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宿房东性侵女租客爱犬。

这事光说起来都感觉到无比的恶心和恶臭。

11月4日,云南某旅游村的一位女租客晚上回到出租屋后闲来无事,就想着通过家里的监控看看自己的爱犬白天都在干嘛。

结果一看吓了一跳,监控视频显示,女租客离开家去上班后,房东在上午十点左右用备用钥匙私自打开了房门。

只见房东径直走向狗笼把女租客的萨摩耶放了出来,你以为房东是想帮租客遛狗,实际上这个房东变态到极点,他竟然对一条宠物狗实施了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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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无语的还不仅于此,该房东性侵一次不满足,前前后后性侵了宠物狗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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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女租客发现房东的恶心行为后,立马联系其妻子讨要说法,但宽宏大量的女房东一直护短,并与女租客吵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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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涉无果后,女租客选择报警。

之后女租客的朋友回应,称房东赔偿了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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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两起性侵事件,简直三观尽毁!

先说“房东性侵宠物狗”事件,我们讨论下遇到这种警情应该如何处理?

1、房东是否构成强奸罪?

2、房东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房东是否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关于以上三个问题,我们先按照正常逻辑去进行梳理。

首先可以明确一点:动物在法律上属于客体,不享有生命健康权以及人的其他权利。

这起事件中的宠物狗虽然属于他人财产,但房东变态的行为仍达不到违法犯罪的地步,自然无法构成强奸罪。

但如果按照损坏财物去追究房东责任的话,也很难达成统一!

因为房东并未将宠物狗奸淫致死,其行为也未必让宠物狗变得一文不值,无法定损的情况下很难定罪。

而网友以及很多律师都认为,这起事件比较适用的就是非法入侵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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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也有律师分析称,虽然该房东的行为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认定为犯罪。

在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时,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对房东进行拘留、罚款比较合适。

从网友和律师们的分析来看,可见这起案件如何处理非常有争议性。

如果有兄弟处理过类似警情,也可以在评论区分析下,这样的警情到底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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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中年男子性侵幼女”事件中值得讨论的问题。

站在正常人角度,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会很义愤填膺,说句对男子进行人道毁灭都不为过。

但站在法律的立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可是从整个案发过程来看:

1、女孩在性侵过程中表现淡定;

2、女孩的情绪也很稳定。

具体有何内情我们不得而知,但光凭这两点,根据以往的司法解释,“半推半就”、“反目成仇”、“没有主观明知”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强奸。

而且在我查找相关资料的过程中,还看到了这样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一女子与男子在出租屋内喝酒,期间男子欲跟女子发生关系,女子在挣扎反抗中拨打110报警,男子在知悉对方报警的情况下仍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

案发后,检察院根据公安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男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男子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因此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嫌疑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不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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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因素也就在于:

1、女孩的年龄是否已满14周岁?

2、女孩是否属于自愿?

但我想说的是,之所以把这两起事件放在同一篇文章里,是因为我想表达一个观点,那就是:

他今天连狗都不放过,那么他下一次伸出魔掌的对象,说不定就是人;他今天连小女孩都不放过,不严惩的话他将会肆无忌惮。

今日若纵容,来日必残酷。

所以即使这两名男子性侵的对象不同,我都希望对他们能够从重处罚,以儆效尤!

最后,也想听听各位对这两起事件的看法,欢迎在留言讨论!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mvfPCHM39zJaYW7HGuXo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