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玖富这类平台以互联网为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借贷关系的形成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中介性质的服务,在法律上不是借款人,也不是出借人,因此并不承担为出借人偿还本息的法律责任。作为玖富出借人,大家法诉前一定要先搞清楚,玖富在法律上属于信息中介,而不是欠款方。出借人要实现回款,必须起诉逾期借款人或委托平台起诉借款人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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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实践中,有的出借人认为钱借给了玖富,因此请求法庭判决玖富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法院审理后,却认定玖富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是债权债务当事人;出借人经玖富平台提供网络借贷居间服务,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均通过其在银行开立的个人存管账户直接支付给了借款人。玖富与出借人之间仅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出借人的诉求最终因平台系“信息中介”而被法院判定驳回。而这些败诉的出借人,在判决后还需承担金额在一到三万不等的各项诉讼相关费用。

同时,在此前北京银监局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中,对玖富的业务也有明确判断:未发现存在玖富平台充值资金未进入银行存管账户的情形。因此出借人在通过法诉回款之前,必须要先了解清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实几年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就有规定,网贷平台只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由于平台本身不是借款人,因而如果起诉平台的话就不会有结果,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

因此,出借人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前,应务必了解清楚法律相关规定,明确谁才应该是被告,否则不但诉讼无果,还会给本已困难的生活造成更大经济负担。出借人只有尽快将网贷老赖诉诸司法,以实现从根本上改善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