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些年来教育界内似乎出现了一个不好的现状:老师们纷纷抱怨自己因为家长举报的压力难以管教学生,在工作中束手束脚,被迫成为了佛系老师。

但同时,也有不少学生、家长反映部分老师管理方式粗暴,伤害儿童及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不小的心理阴影。

两种观点的支持者都不在少数,每当符合其中一种观点,都必然会带来舆论狂潮。

近日发生的事件就与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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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2年11月3日,江苏宿迁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教学事故,似乎是被学生拍摄后传到了网上,引发了大量群众关注。

视频画面显示,在一节课堂上,一名身着蓝色上衣的男同学垂头丧气地站在一名身着米色大衣的长发女老师面前。

女老师在训斥了他几句后,竟一手抓住其衣领,另一只手连着扇了其8个耳光!

由于视频不清晰及疑似方言口音,女老师说的什么已经听不太清,似乎是在说“会不会背”。

即便如此,抽耳光的声音由于用力太大清晰可闻,恐怕难以造假。

该事件被曝光后,贵州电视台及极目新闻对此进行了报道,并对自称是同班学生的人进行了匿名采访。

而该名疑似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据该疑似学生称,当天这名男同学被抽耳光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古诗有几句没背下来,所以默写的时候不会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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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前该老师就已经因为相同的问题被投诉过近5次,她每次的暴力行为都是由语文成绩引起。

此前还有一名女生也同样因为默写古诗有三句不会被抽耳光。

涉事学校在接到媒体消息后,表示该事件目前正在处理中,最终一定会对其严肃处理。

法眼浅见

该案件尚未见官方通告,但从校方回应看,至少在抽学生耳光上大概率并非是误读。

而在舆论场地上,也并非如很多人想象地呈现一边倒支持学生维权的态势,对老师表示支持理解的人并不在少数。

这似乎是此前众多家长针对老师轻微惩戒(如罚站)进行举报乃至讹诈事件的报道所造成的舆情反弹。

在过往案例中,不乏类似的奇葩情况。

比如去年上半年曾在网上流传的聊天记录,学生迟到后老师将其罚站一节课,事后遭到家长投诉质疑。

而日照某中学的杨老师由于学生逃课后用课本抽打了对方几下,被学生家长两次大规模举报。

而第二次举报后,由于难以满足家长提出让孩子保送重点高中的愿望,当地教育局不惜弃卒保帅,直接将一个重点初中的重点老师打入教育系统黑名单。

该事件直到被央视等舆论大规模反噬后方才做出撤销,将杨老师调往了另一个学校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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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件无疑在教育惩戒权的出台上添了一把火,主管部门终于意识到,只给教师教育的责任而不给其适当惩戒的权利,根本无法真正保障教学秩序。

在此前,针对教师不得体罚学生,已经有着众多明确的法律规定了。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而所谓教育惩戒权,虽然在一些文件中屡见规定,但最常见适用的还是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这一文件对于类似事件给出了几近于完全明确的惩戒界限和惩戒方法,虽然仍有不妥之处,好歹有法可依了。

对于上述迟到事件,属于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

根据该规则第八条,可以实施“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的教育惩戒,因而老师的做法是合法的。

但在逃课事件中,老师的做法能够得到大多数人理解,但却为该文件所不允许。

该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因而学生家长坚持闹事举报,确实免不了要对老师进行处理。。。

而回到本案抽耳光的情况,除了上述的体罚禁止外,第十二条还对“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做出了禁止。

不过相信即便没有这一文件的解释,大部分人对抽耳光不属于正常的教育惩戒应当也是意见一致的。

下一步更需要探讨的对该老师如何处理的问题。

如举报者所说属实,该老师并非是第一次体罚学生,此前至少已经发生了5次,属于屡教不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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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根据《教育法》第37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在班级内当众抽耳光的行为,同时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

对于故意伤害罪来说,概率较低。但根据实践案例情况,由于多次暴力抽耳光很有可能造成耳膜穿孔,而这一情况司法鉴定为轻伤,可以认定本罪。

对于侮辱罪来说,本案则较为有可能进行认定。

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然,本案最有可能的还是行政处理,学校会将其开除,定罪的可能性较低。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同老师采用类似方式管教学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