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良军 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

来源|劳动法之家

《工伤保险条例》在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中,将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不同分成三类,分别是一级至四级伤残、五六级伤残和七级至十级伤残。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是对于这三类等级的工伤职工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社会保险如何缴纳?

1、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要缴纳全部社保险种即“五险”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看,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只要缴纳“一险”即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其他“四险”( 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未提及。

江苏省《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2017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江苏地区,工伤一至四级伤残的参保职工,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做法,被《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22年3月1日施行)确认,其第四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因此,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在江苏只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而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也应当是基于该类工伤职工依法退出工作岗位的情况而作出的调整。

2、工伤五、六级伤残的,职工本人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关于“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有工伤职工理解认为,个人不需要缴纳社保费用,因为这里规定是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没有规定工伤职工个人需要缴纳。

这种观点,笔者认为不能成立。第一,对于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保险条例》也是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社保,举重以明轻,工伤五、六级伤残的更不可能职工本人不要缴纳社保;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该条款中“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保,按照规定缴纳,应当就是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行缴纳社保,而《社会保险法》并无免除工伤五、六级伤残职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规定。

3、工伤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关于工伤七级至十级伤残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如何缴纳社保的规定,自然是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