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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近日,王女士诉称,2003年其与赵先生结婚,不幸2004年夏赵因车祸身亡,女儿系2004年底出生。结婚时有二层楼房一处,现空置,宅基地登记为赵的父亲。2010年,王女士从悲痛中走出来,再婚。女儿随外婆生活,现女儿已长大,想认祖归宗,回到二层楼房处居住,但遭到赵父亲的反对,认为二层楼房不属于遗产。于是,王女士母女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二层楼房为共同共有。

【审理】

2022年8月16日,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赵父亲认为,该案应为继承纠纷,诉争房屋是其本人所盖,不属于遗产,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早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女士母女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诉的种类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变更之诉。”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虽登记在赵父亲名下,但宅基地发放是以家庭为单位,二层楼房是赵生前进行的翻盖,母女二人理当享有共有权。故,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现原告女儿已长大,想回到原来家,合情合理。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判决】

2022年10月24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母女二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

后记

对于一审的判决,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刘星教授认为,《民法典》规定沿用了《继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在农村,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农村丧偶妇女带产改嫁受阻的情形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民法典》所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的此处“任何个人”的概念较为宽泛,不仅包括家庭关系中的人员,也包括家庭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任何人不得干涉就是指不得损害夫妻一方死亡后再婚配偶依法所享有的对继承财产的处分权。如有干涉者,权利人可依本条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权利的来源,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目的。并且,即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加大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