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罗传坤承包了位于涪陵区江北街道一村子的7亩鱼塘,由于经常发电给鱼儿加氧,用电量太大,导致电费太高,就想通过窃电省点电费。2021年6月15日,他开始从电表箱前面接线出来窃电。 7月6日凌晨,珍溪供电所所长刘军带队到罗传坤的鱼塘处查获了窃电行为。经过与刘军反复协商确定了需缴纳的违约窃电费用,约定一周后缴纳。

一周后,罗传坤到珍溪供电所找刘军请求分期缴纳被拒绝,就去车内拿了一把折叠刀再次来到刘军办公室,再次提出分期缴费被拒绝后,从包内摸出折叠刀朝刘军的胸部捅刺,刘军被捅后起身反抗并呼救,罗传坤持刀朝他的胸腹部、头颈部连续捅刺20余刀。供电所职工周勇和徐忠林前来制止,也被罗传坤捅刺。案发后,罗传坤报警自首,被民警带走,并现场提取作案刀具。刘军经抢救无效死亡,周勇受轻伤,徐忠林受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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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疫情之下,个人和企业都生存困难,面临着很大压力,但是无论如何都要守法经营,切忌违法犯罪,否则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本案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本案属于动辄持刀伤人的突发事件,罗传坤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腹部和头部等身体要害部位,作案手段残忍,置被害人于死地的犯罪意图非常明显。罗传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涉嫌故意杀人罪。

罗传坤持刀捅刺刘军、周勇、徐忠林的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下实施的整体行为,应当整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罗传坤实施窃电行为被查处,因不满珍溪供电所的处理而产生报复杀人想法,犯罪动机卑劣;在工作时间在供电所对多人公然行凶,主观恶性极深,持刀连续捅刺刘军致刘军全身20余处裂伤,并捅刺阻止其行凶的人员,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判处,要被判处死刑。

罗传坤的窃电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

如果三次累计数额超过数额较大标准,若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徐行犯处理——由于徐行犯法律评价为一次犯罪行为,事实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只以累计后的数额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多次盗窃处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过三次的次数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至于累计的数额,则不应再进行重复评价确定基准刑。

2021年6月14日至7月6日,罗传坤在10余天夜间部分时段以及通过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等方式,多次盗窃电力,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多次盗窃”,无论窃电数额价值多少,构成盗窃罪。

2022年8月,法院依法判处,罗传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2000元。

目前,罗传坤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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