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半年前,他向朋友杨某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的临时周转。由于借款是现金交付,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给杨某。

半年后,张某同样用10万元现金,将款项全部还给了杨某,还额外支付了1万元利息。还款时,杨某将借条还给了张某,张某当场将借条撕成了四片,扔进了垃圾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张某以为他和杨某的借款早已了结,没想到两个月后,他突然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拿起材料一看,才发现竟然是杨某起诉他要求还款。

起诉书里,杨某说张某在半年多前向其借了10万元周转,一直没有偿还。张某非常惊讶,立即打电话给杨某,但杨某拒绝接听。

直到一审开庭时,杨某却辩解说借条并非是杨某撕的,而是其五岁的儿子在家中不小心撕烂的……

张某顿时觉得自己很冤

难道借了10万元

还要还两次钱不成?

一审法官认为

既然张某承认借条上的字

是他自己签订的

不管借条是否拼凑粘贴而成

都合法有效

于是,一审判决张某败诉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被告代理人提出原告方的行为有两个不符合常理的地方:第一,杨某在起诉前从未向张某索要借款。第二,如果借条是一个五岁的小朋友贪玩而撕烂的,碎片应呈不规则形状,而非均匀的四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当时也正是张某将借条两次对折后撕烂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最后,法院认定,鉴于杨某在对该借条被撕烂的具体情形及债务催收的描述上不符合常理,且重新粘贴起来的借条不足以证明他和张某之间还存在债务关系,其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的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一审的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给了我们一个深刻的教训,首先还钱后别不好意思要欠条,其次欠条也不能用撕的办法销毁,最安全的办法是化成灰。

另外,还钱转账一定注明钱的用途,万一碰到居心不测之人,也可以当证据。

不过话说回来,这个世界还是好人多,既然愿意借钱就是想帮你,所以,也别把人都想的太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