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编者按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拒不执行行为不仅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因此,利用刑事手段处罚拒不执行行为成为了大家关注的重要解决方案。本期,我们就拒执行为涉及刑事处罚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与读者分享。

阅读提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何种行为构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呢?本期,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分析上述法律问题。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与配偶协议离婚,将全部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并私自将法院查封财产予以出售,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一、2013年8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正安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曹某某赔偿李某2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曹某某与李某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曹某某先后共计履行了10万元,剩余10余万元一直未履行。

二、2014年5月28日,正安县法院查封曹某某的拆迁安置房一套。

三、2014年8月,曹某某与配偶贾某某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所有房产均归贾某某所有。

四、2014年12月,曹某某、贾某某与向某某夫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法院查封的住房以20.50万元转让给向某某。其后,曹某某继续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致使该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

五、正安县法院一审判决曹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曹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曹某某具有履行能力,转移财产,将被查封的财产出售,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在判断曹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查了以下要件。

一、主体上需为特殊主体。必须为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或者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曹某某为有义务执行判决的人。

二、主观上需为故意。曹某某明知该判决已经生效而故意不执行判决。

三、客体上为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不得抗拒执行。维护判决、裁定的执行,就是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上需实施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曹某某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因此,法院认为曹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针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总结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情形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第二条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27.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法院判决

以下为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曹某某、贾某某与向某某夫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法院查封的住房以20.50万元转让给向某某。其后,曹某某继续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致使该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来源

《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一)(现有检索结果显示该案文书未公开)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一:《陈烽等拒不执行判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4刑初179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九)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荔城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分别作出(2014)荔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2014)荔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被告陈某赔偿柯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070.95元,赔偿陈某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5514.92元,判决均于2014年11月4日发生法院效力。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陈某崇、柯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4日向荔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荔城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荔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陈某仍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荔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法院进一步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某为保全名下房屋,伙同其母亲徐某某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霞徐片区A3幢108的安置房及A2#地下室56号柴火间以人民币1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徐某某,且未实际交付房款。2015年1月4日,被执行人陈某、徐某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案外人徐某某转移房屋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荔城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4月26日,荔城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判处被告人陈某及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2、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又将担保财产予以处置,致使原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二:《谢占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9刑初71号】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认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唐山曹妃甸诚友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段某支付工程款577616元。判决生效后,唐山曹妃甸诚友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占友为该案做出担保,并提交保证书,担保财产为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金色合园小区房产一套、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2019年5月8日,被告人谢占友将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房产转让给王某,转让费950000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被告人谢占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三:《刘彤美、游寿荣、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1刑初291号】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认为,2017年8月30日,法院受理向被执行人刘彤美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共22件,总标的为3541584.53元,因此法院于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确认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彤美在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XXX段未结工程款收入,满本金3541584.53元及利息为限。法院于2017年9月1日将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送达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月23日被执行人刘彤美明知其工程款被本院冻结的情况下仍出具委托书一份给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容为“现本人同意将结算工程款项伍万元转至张某1名下,其余款项转到刘某名下,请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支持。”在经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即本案被告人游寿荣的同意下,被告单位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转款50000元到张某1账户;于2018年1月26日转款500000元到刘某账户。上述两笔冻结款550000元未用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告单位福建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游寿荣,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协助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李营营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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