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名臣魏征曾说过:“夫妇有恩矣,不诚则离;交接有分矣,不诚则绝。”无论是夫妻在一起生活,还是和朋友交往,都要讲究诚信,如果不能互相信任,还不如分开。夫妻恩爱是建立在互敬互信的基础上,在缺少了信任之后,爱情会慢慢消失,悲剧则会渐渐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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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柳州就发生了一桩夫妻缺少信任引发的悲剧。一男子突然患病猝死,医生调查后发现,男子死于肾脏衰竭,可无论怎么检查都确定不了具体原因。直到男子的妻子去派出所自首,人们这才知道原来是妻子在丈夫的内裤上投了毒,偷偷抹了农药。

家住广西柳州的女子贝某和谭先生本是一对夫妻,两人婚后孕育了一男一女。可夫妻感情并没有因为子女的出生变好,反而矛盾重重。终于在2010年,两人选择了离婚。虽然法律上二人不再是夫妻关系,可为了照顾子女,两人始终同居在一起,还是一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

直到2016年7月的某天,谭某突然感觉胃部不适,于是来到医院检查。医生对其进行检查后发现,谭某身体多个器官被感染后发生了病变。可具体感染源却不得而知,在给谭某开了药后,医生叮嘱谭某,生活中一定要小心感染源,否则这些药物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回到家中后,谭某开始变得神经兮兮。吃东西总是担心有毒,连饭菜都由自己准备。可纵然是这样,他还是病倒了。7月24日晚,谭先生的病情越发严重,女儿见状立刻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可惜最终抢救无效,谭先生因腹内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女儿见父亲的死事出蹊跷,便打电话报警。法医检查了谭先生的遗体后发现,谭先生会阴部皮肤粘膜竟然有大量的农药残留,这让办案民警惊讶不已,很显然有人刻意对谭先生投毒,可为什么投毒的位置如此独特?

就在警方赶到疑惑时,谭先生的妻子贝某来到派出所自首。她表示这一切都是自己所为,是她在谭先生的内裤上涂抹农药,这才导致谭先生毒素入侵体内,最终器官衰竭死亡。

贝某所供述的作案细节和谭先生的情况完全一致,因此警方认为贝某就是凶手。可问题是,贝某为何要对谭先生投毒,又为什么选择这种独特的方式?

这件事还得从2016年春节开始说起,谭先生和贝某虽然早早离婚,但夫妻俩始终生活在一起,夫妻间依旧存在一定感情。可在春节前夕,贝某突然发现谭先生对自己异常冷淡,经过调查发现,谭先生和一名女子走得非常近,这让贝某怀疑谭先生在外有了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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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感情的破裂,往往是因为一个小小的怀疑。贝某对谭先生的行为产生了不满,并决定对其实施报复。2016年2月,贝某从朋友口中得知,百草枯沾到手上后会产生灼烧感,并伴随脱皮。

这让贝某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既然丈夫先对不起自己,就别怪她心狠手辣。贝某托朋友买来一瓶百草枯,在给谭先生清洗衣服时,偷偷将百草枯涂抹在谭先生的内裤上。贝某倒不是想害死谭先生,这些年来夫妻俩多少有一些情分,她只是想让谭先生吃点苦头,从而回心转意。

可让贝某没有想到的是,将百草枯涂在手上和将百草枯涂在内裤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贝某低估了百草枯的毒性。结果导致谭先生中毒严重,在短短一个星期内,就器官衰竭死亡。从女儿口中得知丈夫中毒死亡,贝某内心既后悔又害怕。在一番思想挣扎后,她最终还是决定去派出所自首。

那么贝某的行为到底构成了哪一种罪行,是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待她的,将会是怎样的处罚?

2017年,柳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只不过法院认为,贝某既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责任形式为故意。贝某虽然满足行为内容,但却不属于故意杀人。她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谭先生死亡,因此不满足故意杀人罪的要求。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贝某也不符合要求。因为贝某虽然不想害死丈夫,却有意要对丈夫进行报复,在伤害丈夫这一点上存在主观故意性。

综上所述,贝某的行为真正构成的其实是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考虑到案发后贝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贝某的儿子女儿都愿意谅解母亲,还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因此法院决定对贝某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向谭先生的家属支付27492元死亡赔偿金。

至此这桩“内裤投毒案”终于告一段路,回顾这桩悲剧,其源头是贝某的怀疑。如果她对丈夫更加信任,如果她能够更加尊重谭先生的选择,或许悲剧就能避免,贝某也不至于将自己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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