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山区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龙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没收捕捞工具,连带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责任,责令投放价值人民币935元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日前,该案已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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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截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被告人龙某在内陆禁渔期,携带2条地笼(禁用渔具)在熊家村南溪河水域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当晚,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没收了捕鱼工具地笼2条、塑料桶1个及渔获物共1.7公斤。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购买价值九百三十五元鱼苗放流用于修复生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龙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龙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损害了渔业生态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购买鱼苗以修复生态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寄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人人有责!

作者:唐柳丽

编辑:唐柳丽

审核:李思亲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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