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钟某(男)于2006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08年11月登记结婚,2009年3月生育儿子钟某。两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因琐事发生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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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钟某对刘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刘某向钟某提出离婚。钟某为挽回与刘某的婚姻关系,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承诺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刘某。

然而2022年4月,钟某以怀疑刘某与他人有不正当交往行为为由,再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刘某于次日凌晨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胸部外伤、肺挫伤,并经相关部门对刘某伤情进行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2年5月,刘某向万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钟某离婚,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合计2427.27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钟某对刘某确实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综合考虑被告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程度、原告伤情情况等因素,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钟某支付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合计2121.99元,同时还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中的施暴方对自己的行为总会提出各种辩解,但任何理由都不应该成为实施暴力的借口。所以当遇到家庭暴力时,请勇敢说“不”!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伤情严重的立即就诊并保留好就诊记录,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同时可以向妇联、社区、村委会等部门求助,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除了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以主张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者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作者|徐薇嵋

编辑|梁颖 罗梓瑜

审核|范天全 林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