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郑州市上街区某公证处接待了一名老先生,对方是来做遗嘱公证的,在陪同法律工作者的协助下,对遗嘱进行了公证,而就在数月之后,老先生仙逝,他留下的这份遗产成了整个家庭的矛盾来源。

一家人矛盾的中心点在于老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亲人之间的利益之争引起了不少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继承之间的争议,在夫妻一人死后,另一方将房产交由他人全权继承,在不侵犯尚在世一方利益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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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具体经过

案件涉及的继承遗产最开始的归属是已经七十来岁的李竹清(化名)老人和其老伴常秀梅(化名)老人,李竹清老人在2015年左右被诊断出癌症,只有将近一年的生命,在其生病期间,李竹清的妻子因为身体也不太好住在小儿子家里,无法照顾李竹清,李竹清生前所有的一切都由其大女儿李琴琴(化名)打理。

李竹清的小儿子小儿媳则是以工作忙为由,没来过几次医院,看惯了人情冷暖的李竹清在该年的5月份就联系到律师,将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直接给了大女儿,并且在遗嘱中表示他人不得争执抢夺。

数月后,李竹清因为病发死亡,在财产分割之时,李琴琴依照遗嘱想要将房子过户,却遭到弟弟李强(化名)的反对,其理由为房子并非父亲一人所属,如果要过户,必须要取得母亲的同意。

常秀梅一直都是重男轻女的,她住在小儿子家里自然也更加偏向小儿子,在房子的一事上,她本来就觉得老伴偏心,再加上李竹清立遗嘱竟然还偷偷躲着她,她就越发不满,在儿子的建议下拒绝让女儿将房产过户,李琴琴眼见自己弟弟和母亲“耍无赖”直接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制止两人的行为,并判令遗产中规定的房子由李琴琴归李琴琴所有。

法院审判

涉案房屋为郑州市上街区一套价值21万元的小房,根据其房产证上的时间来看,该房产确实为李竹清在和常秀梅婚姻续存期内购买,应当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依据有关共同财产的《民法典》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在一方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时候,另一方有知情权以及表态的权利,在没有取得另一方同意的基础上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属于变相转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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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夫妻在结婚时已经采用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续存期内的所得财产进行了约定,这种有明确约定的婚内财产应当依照约定进行处置,不一定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内。

在该案中李竹清老人和常秀梅老人在婚姻续存期内并无进行过任何约定,因此该情况很明显不存在在本案中。

一般情况下,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是平均分配,也就是说该案的涉案房子应当有一半的所有权是掌握在常秀梅老人的手中,因此对于整个房子李竹清老人并无百分百处置权利。

因此李琴琴只能享受二分之一的份额,另外一半应当由常秀梅老人所有,在该情况下,李琴琴无法对房产直接进行过户,但可以将房产进行转卖获得一半的卖房款,或者一方出资补偿另一方拿回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该案件中比较容易分辨房产归宿的一点原因在于房产的另一所属人还尚在人世。假设房产的原属双方都已经不在人世,后离开人世的一方将房产作为遗嘱全部转赠给子女中的一人,其他的子女是否还有继承房产的权力?

答案是有,在夫妻双方的另一方离开人世时,房子中的一半所有权就成了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平均继承,以有两个子女为例,夫妻中还在世的那一方和两个子女共同继承六分之一的遗产,因此在世的一方就拥有房子六分之四的归属权。

在该方去世后,房子作为遗产的部分也自然就是这六分之四,因此无论他将房子交由哪方子女继承,另一方都应当还保留着六分之一的归属权。如果被赠与的那一方想要彻底将房子过户,必须要将那六分之一折合成人民币给付给另一方。

所以在法律的角度来看,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就不能一人进行抉择,应当由夫妻双方一同处理,该按遗嘱的按照遗嘱处理,该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的按照顺序来处理,有法可依,婚姻共同财产的遗产继承并非只是一纸遗嘱可以解决的,特别是作为不宜分割的房产一类,只能在法律判处上进行进一步的协商沟通。

老人立遗嘱本意是不想在死后任由继承人为了利益产生纠纷,伤了亲人的和气,但不能否定的是在很多案件中,遗嘱却反倒成了矛盾的来源,这也同时反应,在利用法律实行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一定要注意不能违背法律,超出法律。立遗嘱时,无论有多少理由必须要处理他人的财产,到了最后,法律依旧会告诉你那是无效的,因此无论是立遗嘱的人,还是继承人都必须要了解相关法律,避免进一步增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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