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法定的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农村房屋拆迁的,还有宅基地迁建这种补偿方式,且广大被征收人常见的补偿方式也是以上三种。

但是,为了加快房屋征收安置速度,且满足老百姓对补偿安置形式的多样化需求,现在多地又开始实行“房票”这一种补偿方式。比如我们昨天已经说到的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中就对征地拆迁中对“房票”安置如何进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结合该《办法》中的规定来告诉大家,在征地拆迁中是如何利用房票对广大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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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置程序是什么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要先提出申请,然后相关部门出具房票,选定商品房,最后资金结算。具体如下

根据《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若申请房票安置的,应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6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房票安置权利。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货币补偿协议》或《产权调换协议》和《房票安置申请》,根据规则计算房票票面金额,经审核无误后出具房票。

房票应当记载补偿方式及补偿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有效日期、购房补助标准等内容。

拿到房票后,被征收人要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政府商定商品房,确定购房户型和面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提交房票。

被征收人选定商品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商品房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房款结算。结算后,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回。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房票是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发放的,一般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只出具一张房票,被征收人可以在选房后7日内根据购房需要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拆票,一套商品房只能申请拆票一次。

不过,被征收人用房票购买政府商定的商品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以计入)不得低于未拆票前房票票面金额50%。对使用房票购房后剩余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领取的货币为购房后剩余部分的房票票面金额(扣除房票奖励)及其持有期间利息(按房票出具之日银行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计息),房票票面金额已使用部分不计息。

那么房票是否可以转让呢?

这里我们需要特别说一下,房票是一种创新的补偿方式,每个地方关于房票补偿安置的办法规定都是不一样的,需要因地制宜,所以房票能不能转让也需要看地方具体的规定,也就是每个地方都不一样,比如《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中就规定,每张房票只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受让人在兑付期限内只能通过购房进行兑付结算。

而且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同时,转让须经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备案登记及承办银行实名背书后方可发生效力,这点大家要注意一下。

那么,选择房票安置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有没有优惠这也是要因地制宜的,有的地区是有优惠政策,有的则是没有优惠政策,比如《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广大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在征地拆迁中,不管被征收人选择什么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来说都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实践中,如果低于这一标准,那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除了要收集证据材料之外,还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