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美容店准备做鱼尾纹美容,被告美容店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美甲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到店后原告与美容店经营者王某对提眉手术价格进行协商,谈好后王某联系被告贾某到美容店,由被告贾某为原告实施了提眉手术,手术完成后原告向贾某转账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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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眉眼袋术后出血,原告先后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后与两被告就具体赔偿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提眉手术属于医疗美容范畴,我国对医疗美容实行许可制度,本案中,被告贾某无医疗执业资质,即为原告实施手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主观上有过错,原告眼部因手术导致的后续治疗与被告贾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贾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其经人介绍到被告美容店做美容,与王某谈好价格、支付方式后,王某联系被告贾某到被告美容店实施提眉手术,被告贾某辩称其是王某联系到美容店为原告做提眉手术,双方系合作关系,平分费用的,被告美容店申请的证人并未证实贾某只是借用被告美容店设施为原告做手术,据此,涟水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美容店、贾某共同为原告提供提眉美容服务,被告贾某只是手术的实施者,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贾某无医疗执业资质为原告进行手术,导致术后出血,是造成原告损害的直接原因,被告美容店明知被告贾某无医疗执业资质,还联系被告贾某并与其合作为原告实施手术,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之一;原告在不确认两被告是否具有医疗资质的情况下盲目接受手术,自己亦有一定过错,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涟水县人民法院酌定原告的损失由两被告连带承担90%(被告贾某承担70%,被告美容店承担20%),原告自行负担10%。

随着网络直播、网红带货的迅猛发展,社会对医疗美容的需求越来越旺盛,拥有资质的整形医师及美容医疗机构严重紧缺,这让一些不良商家发现了商机,在生活美容院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情况十分普遍。本案中,原告在无医疗美容资质的生活美容院进行提眉手术,结果整容变“毁容”,还损害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选择通过整容来改变自己的外表,都应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医院。整形失败付出的代价可能不仅仅是外表的不如意,更可能失去健康的身体,乃至生命。相关医疗美容机构亦应当在相关部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无资质进行医疗美容除了可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涉及民事侵权外,还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来源:涟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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