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云南普法,举案说法,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最近,昆明一男子买到一辆泡水车,多次维修车辆后,消费者起诉了商家,但庭审的结果却出现了反转。来看下,到底怎么回事?

【案情】

今年一月,原告需要购买二手车自用,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赵某某,由被告赵某某带原告到被告云南某汽车销售公司看车。期间,原告看上一辆某品牌SUV,试车后决定购买,但交易完成后,车辆一直出现问题,原告进行了多次维修。在今年五月,因为车辆没有声音,原告再次到修理厂维修时,拆检车辆发现,购买车辆为泡水车。

原告方认为在交易的当下,就没有告知原告所涉的车辆是泡水车辆,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他是想买这种小事故车,因为价格便宜,但是他不想要这种泡水车,因为这种泡水车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庭审中,原告请求法院撤销与销售公司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返还原告的购车款项180000元;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等费用共计五十余万元。其中,被告赵某某也就是购车的介绍人,对其中一笔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现场,被告方被告开门见山表明了自己是事故专卖的一个卖场,也把该车辆放在了事故车辆的专卖区销售,是不可能不介绍所卖车辆的事故类型和情况的,也在自己的朋友圈,公开表明了这辆车涉水(情况),那么可以证明被告向社会公众,都不存在隐瞒,那么何必要向原告隐瞒这个车(的情况)。

【判决】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原告在事故卖场选购车辆时,明知卖场销售的为事故车,应有更大的谨慎义务。原告在被告销售公司经营的事故车卖场购买车辆时,对购买的车辆为事故车应是知晓的,因此,被告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销售公司没有向原告告知车辆的具体情况,构成了违约。另外关于原告主张的维修费,法院指出,无法确认修理费用是因车辆销售时就存在的问题导致的,还是原告使用过程中损坏造成的,且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维修发票,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释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交付不合格,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因此,本案的核心焦点是,在双方订立合同的时候,出卖人是否以足够清晰、明确,且能够引起买受人注意的方式告知标的物存在瑕疵,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买受人没有注意到相关瑕疵的,出卖人无权对此进行免责。同样,如果买受人明知车辆存在瑕疵仍然购买的,后又以该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则不应被法院支持。

云南网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