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从反诈宣传普及开始,人们就见识到了无数奇葩的诈骗案例,有的被男扮女装惨遭杀猪盘,有的被投资骗局蛊惑险些倾家荡产。

在这些案例中的共同特点是,编造谎言使人相信,继而通过这份信任让受害者转移财产给自己,达到犯罪的目的。

但如果编造的谎言太过离奇,人们根本不可能相信,那还算诈骗吗?

本文的作案女子就是这样让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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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2年10月27日,广州一家饭店内一名女子吃饭后因不愿付钱和其他人争吵不止,理由更是让赶来的警察都觉得无语。

原来当天中午,这家餐馆正在正常营业,一名女子像普通的顾客一样进门点菜,然后开始大快朵颐。

由于女子只消费了一百多元,并不是太多,老板李先生只以为是普通顾客,便并没有过多关注她。

但等女子吃完饭后,却完全没有结账的打算,起身就要走。

见此情形,老板自然拦住了女子,让其付完帐后再离开,没想到女子竟然丝毫不觉得理亏,在店内大喊大叫起来。

女子在店内大喊自己是天使,天使吃完饭当然不需要买单!

更离谱的是,女子还以天使的身份,“纡尊降贵”对餐馆厨师的手艺做出了点评。

她声称:烧鹅竟然没有盐,这家饭店的厨师是不是流浪汉来做的?

随后又降下“神罚”:天使是来扬善除恶的,对这种恶毒的行径,你们说该怎么处置?

而后又感叹自己命运不济,如今虎落平阳被犬欺,天使身上没带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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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番说辞把围观群众和老板都整无语了,见过吃霸王餐的,但没见过理由这么牛的。

尽管民警到来,女子仍然自称天使,也不知道是不是装疯卖傻,总之没有丝毫改变。

老板称,这不是女子第一次作案了,她是一名惯犯。

同时他还认为,女子如果是真的生活有困难,他愿意帮助,但现在他觉得女子脑子没有问题,只是为了专门吃霸王餐,实在是太可恶了!

法眼浅见

由于有视频作证,这个案件引发了很多关注,但女子被警方带走后如何处理,显然成为了一个谜题。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不过可能性的确很多,显然和女子本人的经济及精神状况有关。

不过只是目前所见的一例的话,由于价值过低,无论如何都没办法算女子是犯罪。

如果女子的精神状况不佳,甚至有精神类疾病,那么自然不应该让其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不过当然不是将女子交给其监护人就结束了。

精神病人造成的损害或形成的债务,他们本身的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

如果女子本身有财产,那就用她自己的财产偿还饭钱,如果她没有财产,那她的监护人则有责任清偿。

如果女子不是精神病人的话,那她自然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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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很多人想的不一样,即便女子的本意就是通过“装疯卖傻”逃避付款,专门来吃霸王餐,也很难构成诈骗罪。

女子的行为确实很类似“诈骗”,假装自己有钱且有精神疾病,来骗餐馆的饭食。

但这首先要证明女子“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这一点或许可以从其过往行为中推知。

不过即便证明了这一点,本案的犯罪数额也很难构成。

一百多块的饭钱自然远远够不上“数额较大”的诈骗罪标准。

甚至假设女子的犯罪数额够了,对其想要定诈骗罪也是一件麻烦事。

因为女子在进店吃饭时,并没有向老板说什么欺骗的话,老板也只是将其当作一般的客人。

结合案情,显然将其认定为普通的逃单者对待为宜。

她的这种逃单行为目前在学界普遍并不认定为诈骗罪或盗窃罪,而是认为属于民事领域的违约合同。

除了刑法的谦抑性外,更重要的是逃单的外在形式与相关罪名并不相似,反而与欠债不还的“老赖”很是相像。

在女子进店开始点菜时,她并没有主动地“欺骗”,比如扮作高层人员等,老板也并不是在自己未知的情况下提供饭菜。

两者在与其他顾客无异的情况下订立了买卖合同。

此时老板提供了饭菜及服务,女子理应在服务结束后依约给付价款,但其却拒绝履行。

虽然女子编造的理由很扯淡,但这种荒唐的欺诈行为,并未掩盖其违约的本质。

也许正因如此,对待此类人员,更多时候用的罪名不是损害财产相关的“盗窃罪”、“诈骗罪”,反而是妨碍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罪”。

如被多家媒体提及的平湖案就是如此。

作案者管某明知自己没钱,却在餐饮、KTV、住宿、滴滴等行业多次恶意消费共计2947元,始终拒绝支付。

最终他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不过这一判决仍然有疑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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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管某是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且情节严重。

但本案中该女子“自称天使”的行为似乎与此评价联系也非常薄弱,毕竟饭菜也并非她“抢”来的。

总体而言,这一行为至少可以评价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拘留几天还是没问题的。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女子自称天使是因为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