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的七旬老人张先生,一生未婚,离世后留下了大笔的遗产,旁系亲属们为争夺继承权争论不休、甚至大打出手,最终闹上了法庭。

张先生一生未婚,没有直系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子女,父母也早已不在人世。2019年07月份,张先生因病离世,留下了一大笔的遗产。

觊觎这笔遗产的主要有三个人,分别是张先生的姑姑张红、张先生的堂妹张丽和张先生的表弟朱强。三个人均主张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希望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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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

姑姑张红认为,多年来,自己和张先生一直有来往,经常去探望和照顾张先生,两家的关系比较密切,自己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再者,张先生去世后,是自己帮助料理的丧事,且自己承担了全部的丧葬费用,自己应该继承侄子(张先生)所留下来的财产。

堂妹张丽表示,自己每周都会去看望自己的哥哥(张先生),怕他孤独,陪他说话儿,还为他洗衣做饭,自己是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的,自己应当多分张先生留下的遗产。

表弟朱强反驳道,真正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是自己。张先生生前搬家,一直是朱强在忙前忙后,帮助寻找房子,帮助搬运、添置生活用品等等。因为不放心,还特地留下来照顾了张先生四个月。由于张先生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大小便,朱强帮助其清洁人造粪口袋。朱强坚称,自己尽到了最主要的义务。

争得不可开交

张红、张丽和朱强的确是为张先生做了一些事情,他们凭此能够证明自己尽了赡养或者扶养义务吗?他们能够如愿以偿地继承张先生的遗产吗?

1.继承顺序和法定继承

民法典规定继承的顺序:首先看有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其次,如果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无效,再看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如果没有留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然后再看,有没有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放弃了继承,遗产则会收归国有或者集体组织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顺位: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先生没有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没有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张先生的遗产最终会收归国有或者集体组织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2.法院能认可张红、张丽和朱强三人的主张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扶养活动主要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人是否各自对张老伯扶养较多。

首先,因张先生自身经济能力较好,无需原被告提供经济支持,这方面三人均不存在经济上的供养。

其次,生活上而言,张先生虽曾身患癌症,但恢复较好,一直保持独立生活能力。在居委和护工的帮助下,老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张丽和张红主张的照顾,时间大概发生在张先生中年时期,且照料活动较少。朱强的照料则主要集中于张老伯居住于其楼下的较短时间内,且张先生给予了他相应补贴。

最后,就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印证。

综上,法院认定,虽然原被告各自对被继承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但尚处于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和风俗习惯使然,未达到扶养较多的程度,故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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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锤定音

3.张先生的遗产会怎么处理?

由于张先生没有继承人,便由张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张先生生前是城市户口,履行完法定的程序后,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如果张先生是农村户口,即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个旁系亲属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张先生的遗产最终归了公。如果张先生离世前立有遗嘱或者签署了遗赠抚养协议,事情就不会这样被动。所以说,日常生活中我们要知法学法、懂法用法。对于此案,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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