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偷手机,说完女孩就跳江了”。15岁女孩被闺蜜怀疑偷手机,即使多次解释人被当成小偷,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女孩委屈的跳江溺水死亡,而闺蜜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15岁辍学的小金在酒吧上班认识同龄的小莲等,在相处中,大家得知小金曾偷过别人的衣服,就疏远起来。某次,聚会期间,小金借用小莲手机后,大家吃完饭发现手机不见,结合小金的前科,大家都多次怀疑并质问小金偷手机。

此后,小莲等人多次要求小金返还手机,并将其堵在路上。小金绝望中说“可以用跳江方式证明没偷手机”,小莲等人不但不信,反而嘲笑称若她真敢跳江,还可以出车费送她去桥上。

小金打车赶到桥上,其余人跟随。小炎快步走到桥边,小金见状说:“你们不用担心,她肯定不会跳的,她只是说说而已,你们别费劲了。”朋友让其不要说了,然而小莲并不停口,仍不断用话来刺激小金:“她不会跳的,她肯定是在做戏给我们看的……”小金不等小莲说完,翻过桥栏后仰着跳了下去,最终死亡。(来源裁判文书网,案情有所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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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律

15岁的花季少女,就这样在委屈和冤枉中放弃了自己的生命,让人唏嘘。同时让人感到愤怒的是小莲的行为,仅仅是因为小金曾经有前科就咄咄逼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逼迫小金跳河,即便没有动手,可小金的死和她有莫大关系,但最终小莲却没有受到任何的刑事责任。

1、被激怒跳江,小金还是自杀吗?

从结果上来说,小金的行为肯定是自杀行为,只是这种行为的促成因素存在问题。有的是自愿的,有的则是因为别人的排挤、谩骂、侮辱导致的。而本案中就是因为小莲等人的冤枉和嘲讽,导致小金为证明清白选择跳河,但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激怒的,都不会影响小金自杀的成立,小莲等人的行为只会影响她们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罪的问题。

2、小莲为何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后调查和当时的陈述来看,小莲当时确实是认为小金不会跳江,只是为了吓唬大家,但作为一个正常人,当时那种情况下,小莲应当预料到自己刺激的言论会导致小金选择跳江,但小莲却没有预料到,或者是已经想到但只是自信的以为小金在吓唬人,这在主观方面是存在犯罪因素的。

但是,刑法规定犯罪的认定不仅需要主观故意还需要客观等符合犯罪的要求。刑法第17条规定,14到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时候,才会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中的小莲却只有15岁,因此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只能是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像小莲这种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违反刑法的行为,法律并非放任不管,根据规定,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还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3、小金被冤枉致死,小莲一点都不用赔偿吗?

其实小莲等人是要对小金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的,小莲的刺激与小金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规定侵权人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即便小莲没有钱,但是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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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再次告诉我们,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培养,注重精神领域的培育,如果小金等人正常上学,还会有这种事情发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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