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青岛通报了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被投诉比较多的22个楼盘, 对存在问题较多的22个项目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同时,对责任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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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出,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其实,何止是青岛,在其他的地方房屋质量问题也是比较普遍存在。在司法实践,房屋质量问题也是商品房纠纷中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也是最难解决的民生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商品房不适用普通商品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商品房是不是商品这个问题,在理论上确实存在争议。

有的认为商品房也是一种商品,如果开发商欺诈销售,可以要求三倍罚则。也有的认为,商品房毕竟不是普通的商品,不能够适用三倍罚则,否则对于开发商来说不够公平。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法院不采纳三倍罚则。但不排除未来适用三倍罚则,毕竟商品房只是比较特殊的商品,本质上还是商品,而且只有足够大的惩罚,才能真正杜绝房屋质量问题。

因此,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来看,商品房不是普通的商品,购房人买了房后,并不适用7天内无理由退货退款。

二、不同的房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实践中,房屋质量问题分好几种情况,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

1、如果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鉴定确属不合格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且赔偿损失。

因为主体结构不合格或交付后不能使用的,会严重影响到购房人的居住安全,不管合同是否有约定,都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要证明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交付后不能使用,确实也比较难,需要有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而且鉴定的结果,还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如安全性鉴定分级标准划分为Asu、Bsu、Csu、Dsu四个级。Asu级——“完好”Bsu级——“基本完好”Csu级——“限制使用”Dsu级——“危险”。如果鉴定结果是Dsu级,那么可以退房。

2、如果是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这里也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房屋质量问题要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如果达不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那么达不到合同解除的条件。第二,“严重影响”很多时候是一种心理感知,无法通过证据来证明。实践中,法院在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这个问题上,自由裁量的权相对比较大。

当然如果购房人只是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也是可以的,当然也可以要求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

3、对于其他普通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无法达到合同解除条件,但是购房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

而关于损失的金额问题,一般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程度等因素考虑,过高或者过低,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整。

以上,在退货(房)这个问题上,法院在审理这类型民事纠纷案件时,一般都比较谨慎。换句话说,想要通过民事诉讼退房,法院一般能判继续履行合同的,都不会判退房,只有在不能继续履行时,才可能判决解除合同。

因此,购房人在购房时,一定要谨慎,切莫只听信口头承诺,一旦付款了,要退回确实比较难。如果你已经购买了商品房,但是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选择合法的方式维权,切莫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