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脉络

一、政府投资基金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01政府投资基金

1定义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出资

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财政部门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3设立程序

批准制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基金数量控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设立领域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组织形式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设立要求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4运作和风险控制

基本原则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市场化运作

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禁止业务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险控制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托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0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1定义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2资金来源

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3组织形式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4基金管理及托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

5市场化运作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6运作方式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基金在贯彻产业政策、引导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

7业务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8募集和登记管理

出资形式

政府向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可以采取全部由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向符合条件的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

社会资金募集方式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投资者要求

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并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9投资方向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应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

10审查

投向审查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登记信息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基金投向进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并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予以公开。对于未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出具整改建议书,并抄送相关政府或部门。

基金材料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以下情况除外:(一)各级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额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二)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县、市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具体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11信用信息登记内容

基本信息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一)相关批复和基金组建方案;(二)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三)基金管理协议(如适用);(四)基金托管协议;(五)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六)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过往业绩;(七)基金投资人向基金出资的资金证明文件;(八)其他资料。

新发起设立基金组建方案内容

新发起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一)拟设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二)拟设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三)主要发起人和政府资金来源、出资额度;(四)拟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产业领域、投资方式、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基金存续期限等;(五)政府出资退出条件和方式;(六)其他资料。

已设立基金组建方案

政府向已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一)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二)基金前期运行情况;(三)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四)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产业领域、投资方式、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等;(五)其他资料。

12基金管理人

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职责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投资方案,并对所投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二)按基金公司章程规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信息服务等信息。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三)基金公司章程、基金管理协议中确定的其他职责。”

13基金托管

基金应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基金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人按照协议约定对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依据托管协议,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不予执行;(四)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五)基金公司章程、基金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14母基金支持

已登记并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各级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按规定取得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设立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母基金支持。

15发行企业债券

已登记并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除政府外的其他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扩大资本规模,增强投资能力。

16投资运作和终止

投资领域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主要投资于以下领域:(一)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着力解决非基本公共服务结构性供需不匹配,因缺乏竞争激励机制而制约质量效率,体制机制创新不足等问题,切实提高非基本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二)基础设施领域。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偏远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结构性供需不匹配等问题,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切实推进城乡、区域、人群基本服务均等化。(三)住房保障领域。着力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市民住房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供应方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切实增强政府住房保障可持续提供能力。(四)生态环境领域。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污染物排放量大面广,环境污染严重,山水林田湖缺乏保护,生态损害大,生态环境脆弱、风险高等问题,切实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五)区域发展领域。着力解决区域发展差距特别是东西差距拉大,城镇化仍滞后于工业化,区域产业结构趋同化等问题,落实区域合作的资金保障机制,切实推进区域协调协同发展。(六)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着力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产业政策环境不完善,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偏低,供给和需求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切实推进看得准、有机遇的重点技术和产业领域实现突破。(七)创业创新领域。着力解决创业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市场环境亟待改善,创投市场资金供给不足,企业创新动能较弱等问题,切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适时调整并不定期发布基金投资领域指导意见。”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投资于:(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三)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限额及禁止业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四)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五)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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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伟,拥有法学和管理学双重专业背景,在民生等大型金融机构担任法律合规负责人、风控法务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点睛网专栏作家,已在各大媒体发表法律实务文章百余篇,累计百万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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