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系湖北省荆州市人,在该市xx区xx街道有合法房屋一座,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2017年9月,区政府发布了《关于xx街道房屋征收的决定》,宣布对xx街道进行棚户区改造,由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作为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的拆除补偿事宜。

李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也很快就开始和李某协商补偿事宜。但双方对房屋的面积认定发生争议,李某拒绝《安置补偿协议》。

签约期过后,2017年12月,拆迁办向李某送达了《温馨提示书》,该提示书载明:社区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署,为尽快完成搬迁,现责令你户三日内到拆迁办签约。逾期不签,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拆。

李某去到拆迁办再次协商,但还是没有获得合理的补偿款,于是拒绝拆迁安置协议。2018年4月,拆迁办组织施工队,对社区内的其他房屋开始实施拆除,对整个社区开始断水断电,李某不得已,只得搬到女儿家居住。起初,李某还每天去看看自家房屋是否还在,2018年7月,其因病住院三个月,住院回来后发现自家房屋突然被拆。

李某去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询问,其告知李某不知道是谁拆的;李某只得报警,报警后,警察也只告知了是政府征收拆迁,并未告知其是哪个行政单位实施的强拆。李某的女儿咨询了律师后,律师告知其,可以以拆迁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于是李某以拆迁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二、被告答辩

1. 拆迁办作为行政单位,从未授权或者授意任何人、任何单位对于未签约的拆迁户房屋实施强拆,李某主张拆迁办强拆房屋,应提供充足、明确的证据。

2. 拆迁办在绝大多数社区居民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便和某拆除公司签订了拆除合同。可能是拆除公司的人在施工时不小心拆除了李某的房屋,对此李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拆除公司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拆迁办作为被告是否适格?2.涉案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房屋等建筑的强制拆除行为,在实施主体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房屋征收部门为实施主体,由其承担责任,除非其能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涉案强拆行为系其他行政主体所为。

本案中,区政府发布的《关于xx街道房屋征收的决定》中,明确了拆迁办作为此次征收的实施单位。李某的房屋位于此次拆迁范围内,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房屋遭遇了强拆的事实,如果拆迁办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并非强拆主体,人民法院可以基于职权法定原则等,推定系拆迁办所为,故其作为被告是适格的。

关于焦点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拆迁办并未向李某进行补偿,也没有申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就对李某的房屋实施强拆,明显违法。

四、法院判决

确认拆迁办强拆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