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进口原材料是否可获得增值税退税?进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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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 1. 从国外进口原材料时,增值税退税?

  • 2. 在进口退税时因丢失第九份发票而产生的剩余税款?

  • 3. 申请退税进口胶印板?

  • 4. 出口货物的进口退税政策和海关手续?

  • 5. 化肥进口退税手续?

  • 6. 在退税档案中使用星级申报时,进口退税程序?

1. 从国外进口原材料时,增值税退税?

律师,公司目前从韩国进口面料原料,用于加工出口产品。我公司想知道我公司是否对这种织物材料的进项增值税退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130/2016/TT-BTC号通知第1条第4 款规定:

“4. 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税 a) 当月经营场所(按月申报)、季度(按季度申报)有未抵扣3亿越南盾或以上的进口增值税的出口货物或服务,可按月退税, 季度;当月未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不足3亿越南盾的,在下个月或下一季度扣除。 经营企业每月/季度既有出口货物和服务,也有国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经营企业必须单独核算出口货物和服务生产经营的增值税金额。不能单独核算的,出口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额,按从下一个退税期到退税期的增值税申报期进出口货物和服务收入与商品和服务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在。 出口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包括单独核算的进项增值税金额和按上述比例分配的进项增值税金额),如果与国内消费货物或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在3亿越南盾或以上后,经营场所可退还货物的税款。化,出口服务。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额不超过10%的出口商品和服务的收入。 在一些出口情况下,退税的对象如下:对于出口信托,是拥有出口委托货物的依据;过渡加工,是与外国签订出口加工合同的基地;对于在海外实施建筑工程的出口货物,是具有出口货物和物资在海外进行建设工程的企业;对于现货出口商品,是原有出口货物的经营场所。 b) 根据《海关法》和2015年1月2日政府第01/2015/ND-CP号法令的规定,经营场所不得退税,如果进口货物随后出口,出口货物不进行出口, 负责协调防止走私和非法运输货物过境和指导性文件。

例如,A贸易公司从日本进口了500台空调,并在进口环节缴纳了增值税。后来,A贸易公司向柬埔寨出口了500台空调,A贸易公司无需缴纳出口增值税,这500台空调在进口阶段缴纳的增值税和运输和仓储服务的进项增值税不得退税,而是进行扣减。

例如,B生产和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小路向中国出口木薯淀粉,开放通道不属于海关经营区,B生产贸易有限公司不得退还出口木薯淀粉的增值税。

(3)税务机关对生产出口货物的纳税人,连续两年对走私、非法运输货物、逃税、税务欺诈、商业欺诈等行为进行预退税和后检查;纳税人不属于《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指导性文件规定的高风险主体。

例如,2016年9月,C公司提议对出口到香港的商品进行增值税退税。2015年6月,C公司因逃税行为受到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税务机关对C公司的退税申请进行退税前检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在纳税申报期内扣除剩余3亿越南盾或以上的增值税后,贵公司可获得进口增值税退税,不属于上述b点规定的情形,贵公司将获得进项增值税退税。

2. 在进口税时因丢失第九份钞基而导致的税款?

2010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财政部)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退税的第7854/TCHQ-TXNK号公函,内容为:

尊敬的:胡志明市海关局

海关总署于2010年11月24日收到胡志明市海关局第3373/HQHCM-TXNK号公函,关于因丢失原件和退税而导致的税款的处理,但丢失了报关人原件。在这方面,海关总署有如下意见:

1. 关于因丢失原件而导致的剩余税款的处理:

要求胡志明市海关局检查和核对财政部和银行确认的汇票复印件(充分说明:纳税人;税号;地址;凭证符号编号;征收管理机构;报关单,报关日期;XNK 类型;预算提交的内容;KT559系统上的凭证和原件和海关当局的档案,如果有足够的理由确定企业按照财政部确认的文件副本中的内容缴纳税款, 银行;同时,确保符合规定的备案手续,并按规定考虑向企业缴纳的税款。

2. 关于在退税档案中使用复印表:在没有财政部新指示的情况下,要求胡志明市海关局遵守现行规定。

海关总署通知胡志明市海关局了解并执行。

3. 申请退税进口胶印板?

2013年9月16日,海关总署(财政部)发布第5472/TCHQ-TXNK号公函,对2013年进口胶片进行退税:

尊敬的:海防市关监局。

根据海防海关局2013年8月30日第7386/HQHP-TXNK号文件,海关总署对SPMIN设备有限公司2011年6月20日之前登记的10份报关单的进口退税提出如下意见:

为了提供报告和处理上述案件的依据,请海防海关局在2011年6月20日之前,对SPM打印设备有限公司的所有申报表进行统计和报告。报告中应说明:

- 企业申报者为84.42组,并经海关当局同意,理由是同意企业申报。

- 企业申报者为84.42组,未经海关同意,理由不同意企业申报。

- 根据企业征收总额(或因税款而追回)

2013年9月24日前向海关总署(进出口税局)报送。

海关总署答复海防海关局知道并执行。

4. 出口货物的进口退税政策和海关手续?

2018年8月7日,进出口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第4443/TXNK-CST号进口退税政策:

尊敬的:佳能越南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兴安省文林县洛洪乡连接A街工业区B区206号)

在回答佳能越南电子有限公司2016年7月16日关于进口退税的CEV-18-135/CV-XNK号文件时,进出口税务局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出口税法》第19条第1款c点,第107/2016/QH13号进口税规定:“纳税人已缴纳进口税,但进口货物必须重新出口,无需缴纳出口税”。

根据《出口税法》第19条第2款,第107/2016/QH13号进口税规定:“本条第1款第a、b和c点规定的货物在未使用、加工和加工时可退税”。

根据政府2018年1月15日第09/2018/ND-CP号法令第1条第2款规定:

“1. 已有权出口和出口的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在越南购买的商品;该经济组织在越南加工的货物和合法进口到越南的货物到国外和海关区...

2. 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有权从外国和海关进口货物到越南......”

根据政府2016年9月1日第134/2016/ND-CP号法令第34条第1款第a点,规定:“进口货物已缴纳进口税,但必须重新出口进口税,无需缴纳出口税,包括:

a) 进口但必须重新出口到国外或出口到非关税区用于非关税区的货物。

货物的再出口必须由原进口商或原进口商授权、出口委托人进行。

根据2015年3月25日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77条和财政部2018年4月20日第39/2018/TT-BTC号通知第53条第1款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应符合第77条的规定。

建议佳能越南电子有限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或联系开报的海关当局,以指导其执行。

进出口税务局答复佳能越南电子有限公司。

5. 化肥进口退税手续?

2017年10月18日,海关总署进出口税务局发布第3989/TXNK-CST号公函,要求退还进口关税:

尊敬的:胡志明市海关局。

进出口税务局于2017年10月6日收到胡志明市关税局第3106/HQHCM-TXNK号公函,关于阮维有限公司进口化肥,然后重新包装和出口产品的进口退税。在这方面,进出口税务局有如下意见:

进出口税务局于2017年4月5日发出第1062/TXNK-CST号公函,2017年9月21日第3599/TXNK-CST号公函答复胡志明市海关局关于阮维有限公司进口化肥后再包装和出口产品的进口税处理情况(请附上公函)。

进出口税务局通知胡志明市海关局知道并执行。

6. 在退税档案中使用星级申报时,进口退税程序?

2010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财政部)发布第7854/TCHQ-TXNK号进口退税函:

尊敬的:胡志明市海关局

海关总署于2010年11月24日收到胡志明市海关局第3373/HQHCM-TXNK号公函,关于因丢失原件和退税而导致的税款的处理,但丢失了报关人原件。在这方面,海关总署有如下意见:

1. 关于因丢失原件而导致的剩余税款的处理:

要求胡志明市海关局检查和核对财政部和银行确认的汇票复印件(充分说明:纳税人;税号;地址;凭证符号编号;征收管理机构;报关单,报关日期;XNK 类型;预算提交的内容;KT559系统上的凭证和原件和海关当局的档案,如果有足够的理由确定企业按照财政部确认的文件副本中的内容缴纳税款, 银行;同时,确保符合规定的备案手续,并按规定考虑向企业缴纳的税款。

2. 关于在退税档案中使用复印表:在没有财政部新指示的情况下,要求胡志明市海关局遵守现行规定。

海关总署通知胡志明市海关局了解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