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科技与狠活”和“一勺三花淡奶”的出圈,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得到了人们大量的关注,成为了整个十月人们热议的话题。

在这次风波中受损最大的毫无疑问是海天酱油,不过《食品安全法》却借机得到了普及,让更多人意识到了对食品问题进行维权的重要性。

但与此同时,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职业打假人也再次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情概要

2022年10月中旬,又一起职业打假人“敲诈”小商户的新闻被广泛报道,引发人们议论纷纷。

话说现年30多岁的侯女士是河北邯郸某县一名村干部,热心助农事业,无偿帮助当地村民推销产品。

由于侯女士经营着一个有两万多粉丝的抖音号,因此平时主要采取将农产品放到网络平台进行宣传销售的助农方式。

不料这一行为却被别有用心的打假人盯上了,粗糙的经营方式让其认为有机可乘,险些让侯女士和村民们损失惨重。

2021年12月18日,家住吉林的男子辛某给侯女士打来电话,声称自己也是本地老乡,现在在外地打工,想要购买一大批家乡菜用来招待客人。

看到这么一大笔生意订单,又是给老乡帮忙,侯女士当然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下来。

之后用了仅仅两天时间,侯女士就准备好了男子所需的猪肘子等大量家常熟食,并寄给了辛某。

但拿到这么一大批食物的辛某并不是为了给自己吃,而是早就等着签收后进行举报索赔。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至于河北老乡的身份,自然也是辛某为了降低对方而警惕心编造的,根据后来的判决书显示,其祖籍和现居住地都在吉林,和河北毫无关系。

手里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辛某迅速向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称自己购买到了三无产品,商家必须依法十倍赔偿。

而本次订单的货款数额为2861元,也就是说,侯女士需要赔偿给辛某近三万元!

漫说根据侯女士的说法,其宣传行为本身就不盈利,即便是普通的盈利熟食店,三万元显然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此后侯女士虽然反复与辛某联系,希望其放自己一马,但对方既然是职业打假,自然不为所动,要求必须赔偿十倍货款。

由于意见无法达成一致,侯女士和辛某最终不免对簿公堂。

而在专业程度本身就不利的情况下,侯女士甚至因为疫情影响没能参加一审庭审,自然毫无意外地败诉了。

收到判决书后,侯女士仍旧无法接受这一结果。

在此之前她一贯支持打假行为,但没想到自己帮别人卖得“真货”也会被打假,甚至遭遇巨额索赔。

无法接受的她提出了上诉,而这次上诉最终的确扭转了局面,侯女士的售卖行为被二审法院判断为合法行为。

法眼浅见

本案属于近年来开始频繁出现的典型“打假”小商户案件,遭受人民群众的广泛批评反感。

事实上,职业打假一开始所属范围大多为“知假买假”的领域,对象大多是一些大型商超,产品也往往属于低劣乃至有毒产品。

在这一阶段,不少职业打假者民间声誉卓著,即便被法院判决为敲诈勒索,也不乏民众为其喊冤,其形象在当时更类似于民权斗士。

随着时间的推移,类似的案例越来越多以及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领域关注度的加大,法院判决打假者属于敲诈勒索的案例开始越来越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而随着司法危险性的降低,“十倍赔偿”渐渐开始被滥用为牟利工具,这一群体的人员也开始变得越来越鱼龙混杂,再也不复往日“互联网英雄”的形象。

这一矛盾集中爆发并引发互联网广泛关注,还要属今年的“毛妈妈扣肉”事件。

当群众发现这一群体的“牟利”目的已经盖过了其宣扬的“打假”,剑指方向也不再是大厂商而是更容易“欺负”的小商户,自然也就不愿意再支持他们,乃至站到了对立面。

这一问题体现在法律层面,主要是对伪劣产品或者说不合格产品的定义不同。

法律上当然需要对其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比如本案以及“扣肉案”中对“三无产品”的定义及判罚。

但人们心中普遍希望惩戒的伪劣产品是“真正对人体有害”的产品。

这两种标准间就存在了一个灰色领域——“违法的真货”,也是这类小商户、农户的产品经常“踩雷”的领域。

即人们结合生活经验,认为这类产品自己经常买到、吃到,对人无害,但因网络售卖包装有失误成为了可以索赔的非法产品。

而如何处理类似案件,法官也颇为头疼。

总体而言,目前对打假者的处理态度主要还是以宽松为主。

虽然舆论似乎有了反转的倾向,但职业打假的益处仍旧不可忽视,因此极少见再以敲诈勒索处理的案件。

同时,对职业打假索赔成功的要求较以往提升了不少,以更加细致的法律对其要求。

以本案为例,辛某除了本案外又起诉了吉林、湖北的小熟食店,最终均以败诉收场。

其起诉依据均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一审判侯女士败诉,主要是因为其寄来的熟食产品上没有印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多种法定信息,因而被判断为标准的“三无产品”。

二审侯女士能够反转判决,则是其证明了售卖产品的性质为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

同时,侯女士还提供了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辛某对生产日期等信息完全知晓,不可能产生误判。

最终,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为辛某不诚信、不诚实,购买食品是为了牟利,根本不是消费者,判决其败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坦率地说,本案虽然侯女士胜诉了,但辛某必然不会停止“工作”,下次倒霉的对象又不知道是谁了。

而有众多被辛某起诉过的商户向记者反映,自己声誉降低、顾客变少,乃至被迫关门。

下一步如何处理小微商家与职业打假者的关系,是否要职业打假者败诉后承担商家声誉受损的赔偿责任,显然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支持职业打假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