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分析:披着养老服务的“皮”,干着集资诈骗的事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具体案情:被告人小俊、小陈与小菜(已判刑)共谋以开展养老服务之名实施非法集资,先后成立自贡益寿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归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在自贡市、内江市、攀枝花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营业网点。三人明知公司无融资资质,“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仍安排融资团队以养老服务名义,采取打电话、发传单、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辅以发礼品、参观“养老基地”等手段,在自贡市等地公开集资,承诺支付每月1%-3%的固定收益、享有养老基地优先居住权和折扣及期满后返还本金,与集资参与人签订《预存消费协议》《预存合同》等,收取预存消费款,共吸收189名老年人562万余元。融资团队从集资款中提成45%-50%,其余除用于公司运转外,被小俊、小陈和小菜等人分赃。

裁判结果:被告人小俊、小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小俊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小陈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小俊、小陈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为什么该案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笔者试分析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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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该案为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此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表现形式上的最大差别首先在于“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即其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前置行为。

由此,也可自然得出二罪的本质性差别,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换而言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种“借用”,如果该公司的确并非将所集之款挪为他用,而是用于修建其所承诺的“养老基地”,其只是由于投资不善或资金链断裂而造成破坏金融秩序的后果,那么该行为只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该案中,三名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所成立的公司并无融资资质的前提下,仍旧告知被害老人可以通过投资建设“养老基地”的方式享受“养老服务”、得到相应物质利益,已经属于欺骗行为,构成使用“诈骗方法”。不仅如此,其并无任何实际修建“养老基地”的行为,多种说辞只是其开出的一张“空头支票”,且三人将所获钱款用于个人享乐,充分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Q2:如何守护最美夕阳红,保护银发族?

随着独生子女及优生优育政策在过去几十年里的一以贯之,我国的人口红利效应逐渐减弱,也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推到了台前——青壮年人数断层式下跌,未来社会中一对夫妻赡养四名老人甚至八名老人的重担,我们是否做好了应对白发危机的准备?

在这一问题困扰诸多家庭的同时,银发族们(泛指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也积极展开“自救”,他们自发地投资养老产业,以求获得养老院床位的一席之地,但也恰好因此,让骗子们有了可乘之机。他们抓住老人们急切的养老需求,用精美的平面图、华丽的辞藻为老人们“画饼”,让老人们心甘情愿把钱放进他们的口袋。

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让司法机关加大对养老诈骗的打击力度之外,社会治理也不能缺席——应当拿出确切详实的养老方案,拿出足够的储备金以应对养老荒的危机,积极鼓励、大力促进、深刻规范夕阳红产业的发展,这才能做到让老人们放心,让家庭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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