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消?江苏扬州,朱先生向银行贷款20万元,借期一年。谁知,借款到期,朱先生仅仅还了4万多元,就突发意外不幸死亡。随后,银行将朱先生的父母、妻子和孩子起诉到法院,请求他们偿还朱先生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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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朱先生的家属辩称,一方面朱先生去世后留下一身债务,并无遗产;另一方面他们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朱先生的遗产,所以他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朱先生和银行贷款合同无效,现在朱先生因死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由于朱先生已经死亡,其遗产继承人又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故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4位继承人,无证据证明朱某没有遗产,遂判决四被告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5万余元,罚息0.5万余元和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1944元。

对于这件事,有网友对银行的起诉表示不解,人死了,还可以起诉吗?

其实,从法律上讲,人死亡,账不一定消,主要看是否有遗产可以用于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具体而言,继承人继承遗产后,被继承人欠下债务的,由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债务。当然,如果自愿偿还超出部分,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法律不会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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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朱某死亡后,银行可以起诉朱某的继承人,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朱某欠银行的借款。

法庭上,4位继承人表示,他们放弃继承朱某的遗产,但法院判四位继承人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借款。

银行认为,朱某突然意外死亡,生前没有立遗嘱,四被告作为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但4位继承人抗辩说,朱某有钱就不会向银行借款了,退一步讲,如果朱某有资产,他向银行借钱的时候,银行怎么可能不让他提供担保?

4位继承人表示,朱某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他们放弃继承朱某的遗产!这样来看,银行竹篮打水一场空了,并非如此。

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具体而言,4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应当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还有,网友表示不解,4位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法院这样判是不是有问题?

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注意看,法院判的是四被告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关键在“管理遗产范围”几个字。

《民法典》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及时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等。

换而言之,法院并不是判4位继承人败诉,而是判4位继承人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如果4位继承人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后,发现朱某确无遗产,自然不用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期间,发现朱某有其他遗产,便要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偿还朱某欠银行的钱。对此,大家如何看待这件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