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启用

新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电子证书的通知

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功能区政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 2022〕 34号),天津等省市被列入试点地区, 启用新版(国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书”)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新版电子证书

自2022年10月15日起,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启用新版(国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应提供新版电子证书。

二、新版电子证书的获取

已持有旧版电子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登录天津住建委政务服务平台(60.29.202.88)法人用户,“我要办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更换国标电子证书”栏目,填写法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获取新版电子证书,天津住建委政务服务平台将不再生成旧版电子证书。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变更、延期等相关业务,审批通过后制发新版电子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两种方式下载电子证书:

(一)登录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法人用户,点击法人姓名,通过“我的应用→我的证照→津心办认证”栏目和路径获取。

(二)登录津心办 APP法人用户,通过“我的证照→添加证照→法人证照→按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认证”栏目和路径获取。

三、电子证书式样

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版电子证书采用OFD格式文件为载体,加盖经数字证书颁发机构认证的“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签章,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电子证书的照面信息包含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查询二维码等内容

四、查验方式

企业、各有关部门可通过天津市住建委官方网站上的“公众服务 -信息查询 -企业基本信息”栏目进行查询验证。

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

附件:新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式样

2022年 10月 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住建部:10月1日起 9个省(市)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8个省(市)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决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范围

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二、制发标准

各地要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附件2)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附件3),依托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或相关审批发证系统,建立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并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三、信息归集共享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数据对接工作,将已制发的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地区互联互通互认。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组织保障,细化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信息系统的业务衔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整体框架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经费,为全面推行电子证照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做好工作准备。于2022年8月20日前将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附件4)反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试运行省份应于2022年9月底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升级和联调测试等工作,出台相关纸质证照转换电子证照实施细则,主动向社会公开。其余省份应根据有关标准,尽快做好电子证照发放准备工作,力争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相关证照电子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下滑动查看全部

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住建部发布通知,自2021年5月15日起,正式启用平台!

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集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供各地免费使用。同时包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以及相关机构、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

1、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支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

  • 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等业务,支持移动终端应用。

  •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勘察设计质量不良记录……等信息管理业务。

  • 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信息管理业务。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轨道交通线路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管理、参建企业管理……等业务。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支持部本级开展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2、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全面归集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构建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数据集合,与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中心以及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3、平台用户包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以及相关机构、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
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力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我部组织开发了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定于近期上线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构建一体化的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覆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业务,支撑部、省、市、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政务服务能力,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启用时间

2021年4月15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可登录平台,熟悉系统环境,试用系统功能;自2021年5月15日起,正式启用平台。

三、平台功能

平台集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供各地免费使用。

(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支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

1.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查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等业务,支持移动终端应用。

2.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勘察设计质量不良记录、勘察设计质量抽查等信息管理业务。

3.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检测机构不良记录、各地优质工程等信息管理业务。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轨道交通线路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管理、参建企业管理、关键机械设备管理、事故及重大风险管理等业务。

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支持部本级开展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按照统一的共享交换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全面归集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构建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数据集合,与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中心以及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三)工作门户。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办理、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事故案例分析、监管人员培训、意见建议征集、舆情监测、法律法规以及事故信息快报等支撑和服务。

(四)公共服务门户。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相关通知公告、行业动态、地方信息、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专家委员会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和政策法规查询等服务。

四、平台用户

平台用户包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以及相关机构、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

主管部门监管人员账号采用逐级分配方式创建。其中,地方各级部门管理员账号由上级主管部门创建和分配,其他监管人员账号由同级主管部门管理员分配。有关单位从业人员账号采用注册方式创建。

五、访问方式

(一)公共服务门户。社会公众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主页“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链接,或者直接访问zlaq.mohurd.gov.cn进入平台公共服务门户。

(二)工作门户。监管人员访问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点击“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入口”链接,通过平台统一登录窗口进入工作门户。

(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监管人员登录平台工作门户,通过“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入口”访问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访问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点击“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入口”链接,通过平台统一登录窗口进入相关业务信息系统。

六、工作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组织制定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相关数据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平台应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平台在本地区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平台应用。启用平台是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机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具体落实方案,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确保平台应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推进监管信息化。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地区,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和完善本地区信息系统,提升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暂不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地区,要应用部级平台办理相关监管业务,实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全覆盖。以上工作应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

(三)加快推进数据共享。各地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建设,严格按照《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18〕5号)、《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18〕64号)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20〕56号)等标准规范要求,归集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并全面、准确、及时共享交换至部级平台。以上工作应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要做好经费保障,合理安排经费支持工程质量安全数据共享。鼓励各地积极申请使用部级数据中心建设成果,推进在辅助政务决策、支撑政府履职、服务企业和群众等方面的应用。

(四)加强数据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断提高数据完整性、可用性和时效性。数据提供方要加强数据采集、归集、整合、提供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防范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数据使用方要加强账号管理,严格控制数据使用范围,防范泄露、滥用、篡改信息等行为。

(五)强化督促指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机制,加大平台在本地区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我部将密切跟踪调度各地信息化建设进展情况。

八、其他事项

(一)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联络协调本地区平台应用、信息共享交换以及账号分配和管理等工作。请于2021年4月23日前将工作联系人登记表传真至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样表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我部将及时向工作联系人提供账户信息。

(二)我部将择期开展培训工作,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管人员、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准确掌握平台使用方法,推动平台应用、信息共享交换以及账号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顺利实施。

(三)启用平台各项具体事宜以及试用意见建议可联系我部相关工作人员(人员名单及分工详见附件2)进行咨询,技术问题请致电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58934541/4542进行咨询

内容来源:天津市建委、住建部、各省住建厅等

文章只作分享不作商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获取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