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带货熟肉被职业打假,二审终于胜诉!

据燕赵农村报,近日,河北邯郸,女子侯翠收到胜诉终审判决书,此前她因帮村民带货被职业打假人辛某索赔。

2021年12月18日,辛某请侯翠帮忙购买熟肉食,并付3300元定金,以收到“三无产品”为由向12315投诉,后提起诉讼,要求涉事肉食店“十倍赔偿”,一审判决辛某胜诉。侯翠不服提起上诉,9月2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涉事熟食店售给辛某的熟食是散装食品,不是预包装食品,购买前已就生产日期等沟通。辛某作为职业打假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如实陈述,这种具有明显恶意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判决其败诉。(来源:燕赵农村报、沸点视频)

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十倍赔偿”?熟肉店这种情况又是否可以要求十倍赔偿?笔者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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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10月31日正式通过,首次确立了我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也正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推出了“惩罚性赔偿”这一新概念。随着社会发展的渐新渐进,司法实践也在不断革新,由一倍赔偿到三倍赔偿,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保护法》中的十倍赔偿,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显然是越来越全面、越来越完善的。

《食安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那么具体到生活中,在什么样的语境下,作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给予自己十倍赔偿呢?让我们从生活中找一些例子,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外卖里吃出虫子了?当然可以,混有异物的食品处在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之中,可以要求商家进行十倍赔偿。

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了?当然可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在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之中,可以要求超市进行十倍赔偿。

Q2:熟肉店这种情况又是否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而在该案中,熟肉是否属于被管控的范围之内呢?按照原告的说辞,熟肉属于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处在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之中,可以要求商家进行十倍赔偿。

但事实并未如此简单,侯女士从农民手中进货,再根据原告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食品进行散装销售,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故而不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法》的辐射范围之内,二审判决清晰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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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一直是一个毁誉参半的职业,在这个行业中既有无理取闹、欺凌弱小之人,也有促进社会发展、督促公民守法的人。对于这个行业,一味取缔、排斥的态度是极度片面的,如何引导职业打假人回归回报社会的正途,才应当是我们应当思考的社会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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