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生命的延续依靠的是两性结合,以及母体将完整的受精卵孕育长大,孕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尽管人们习惯性说“九月怀胎”,但实际上一个正常的新生命诞生需要至少十个月,因此怀孕是一件十分重要而且需要关怀的事。
社会其实已经从方方面面给予了妇女这方面的关怀:
意愿上,妇女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
行为上,妇女有选择流产或不流产的自由;
待遇上,妇女可以享受在各种社会服务上优先等特权,吃穿用品的生产也会受到严格把关和管控......
但这些显然完全不够,因为这只是最基础最根本的保障,并不能缓解妇女为生育产生的焦虑,以及消解生育为女员工带来的负面影响——与事业的冲突。
当一名女员工怀孕时,她就不得不面对生育和工作产生的冲突,因此女员工需要找到生育与工作的平衡,而这个平衡全凭个人显然是无法达到的,法律需要在这方面给予保障。
那么到底有哪些跟女员工怀孕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实这些规定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当中,以下从三个阶段进行总结:
一、孕前
1. 保险:无论一个女员工是否有怀孕的打算,一个公司都应当为其购买生育保险,因为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五险之一,如果公司并未给女员工购买生育保险,女员工可以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
购买生育保险的女员工才可以在孕期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等福利,当然并不是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女员工就不能享受,而是其所享受的一切将会由其单位一力承担。
二、孕中
1. 工作:
工作时间仍然和以前一样,但如果是需要大量体力劳动的,则需要按照怀孕月份的增加而逐渐减少;禁止加班和要求夜班;
孕检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都计入工作时间。
工作内容上不得要求怀孕女员工承受过量体力劳动,不得要求女员工接受与工作内容相关的过激活动;
单位不得因女员工怀孕、生育等理由辞退女员工;
晋级、评职不受影响。
2. 假期:
产假:产前15天,总共不得少于98天,多胞胎每增加1个孩子可增加15天;
难产增加15天;
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已满4个月流产的,45天;
此外,还有奖励性产假,即晚婚晚育可达120天;
另外,还有男员工产假,短则7天,长则20天,以地方性政策为准。
3. 薪酬:
不得因女员工怀孕、生育等理由降薪,薪资水平按照正常女员工标准发放,期间产生的与怀孕、生育有关的请假,都计入工作时间,不得因此恶意克扣;
产假期间有生育津贴;
生育和流产产生的费用,如果女员有工购买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除法定理由外被辞退的,女员工可以拒绝辞退,要求单位履行合约至哺乳期结束,如果被辞退的,可以要求补偿金。
三、孕后
1. 工作:
怀孕后属于产假期间,不得召回女员工;产假期间过后,工作时间恢复正常的上班时间;
工作内容上,岗位的调动仍然需要经过女员工的同意,不得随意进行;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过强体力劳动,或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2. 假期:
产假期间依然属于产假,产假结束以后应当给予女员工哺乳假,哺乳假为每天至少1小时,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孩子多1小时,具体以地方性政策或公司规定为准;
哺乳期时长一般为10个月,根据女员工个人情况可至1年;
女员工走出产假和哺乳期以后,按照正常的公司假期制度进行安排。
3. 薪酬:
薪酬仍然按照正常工资发放,不过产假期间有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月工资平均标准发放;未参加的由公司按照公司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生育和流产产生的费用,如果有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除法定理由外被辞退的,女员工可以拒绝辞退,要求单位履行合约至哺乳期结束,如果被辞退的,可以要求补偿金;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
四、案例
2021年杨女士入职于某东莞包装公司担任外贸业务员,入职当日公司要求和杨女士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书》,这意味着即使离职,一年内杨女士仍需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事业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不过最终杨女士还是和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2022年杨女士发现怀孕,告知公司以后,公司要求和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单方面给出《员工辞退通知书》,引发杨女士不满。
杨女士第一时间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产假工资、哺乳期间工资、生育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0.6万元。
案件的焦点其实不在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为这是公司必然需要支付的费用,案件的焦点在于其实公司就是不想承受杨女士生育带来的各种成本,因此才与杨女士解除合同,然而杨女士正要求公司承担她尚未发生的“三期”待遇。
那么杨女士能否获得支持?经过双方调解以后,公司给付了必须给付的内容,其余的三期待遇约定杨女士生产后再处理。
(注1:以上内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相关官方公开资料)
(注2:文中名字皆为化名,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与文章实质内容无关,侵删,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