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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为七种,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新增)、录音遗嘱、录像遗嘱(新增)、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民法典》立法过程中的,有的法官建议增加规定夫妻共同遗嘱,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并未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规定。实际生活中,又有很多夫妻共同立遗嘱,司法实践对夫妻共同遗嘱有予以认可。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2021年度至20229月期间的部分裁判文书,对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探讨本文为个人观点,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笔者浅见,望读者海涵。本文的写作出发点:结合司法实践,对共同遗嘱(仅限于夫妻)的认可。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共同遗嘱仅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立的遗嘱

一、设立夫妻共同遗嘱的前提条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生效要件

遗嘱的形式要件大多要当事人的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的签名及注明年月日等。同样,共同遗嘱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也应当符合当事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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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需要均由夫妻本人签署自己的名字或者捺印???

笔者曾在“「民法典」遗嘱有效有多严格?七种遗嘱在形式上所要注意的事项”介绍过其他法定遗嘱在形式需要注意的事项。除口头遗嘱外,基于其余六类遗嘱中都强调立遗嘱人需明确自己的名字、立遗嘱的日期即年月日,因此,夫妻立共同遗嘱,也应当明确自己的名字、立遗嘱的日期。夫妻作为遗嘱人时,无论采取自书、代书、录像等可操作方式订立遗嘱的,都需要夫妻各自的签名、签署日期。夫妻共同遗嘱中,《德国民法典》采取的就是夫妻一方的符合自书遗嘱、配偶应当签字、日期和住所。

现实中存在因配偶不识字、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自书人帮忙代签配偶的名字,配偶仅捺印的情形,我国有的法院认可配偶仅捺印的夫妻共同遗嘱。

对于夫妻共同遗嘱夫妻,我国《民法典》尚未进行规定,但现实中又有该形式的遗嘱出现,如果单依靠理论予以支撑,显然是不足以解决该现实问题的。笔者认为,对于夫妻共同遗嘱,可直接认可并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定,下列可作为共同遗嘱成立的要件之一:

1、必须夫妻双方本人各自签署自己的名字;

2、夫妻自书的一方代签配偶名字,配偶仅捺印确认,该情形应有2名见证人。

以上的条件较为严格,待条件更加成熟时,可进一步放开。比如,将前述的第二种情形改为无需2名见证人;或者通过录像、遗嘱、公证等形式订立夫妻共同遗嘱,只要夫妻所立遗嘱符合相应的法定遗嘱情形,可认定为夫妻共同遗嘱

(二)是否需要均由夫妻本人书写日期年月日?

我国有些法院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对夫妻共同遗嘱的认定,为符合自书遗嘱+另一方签名及日期。遗嘱是必须要有签订的日期,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至于是要夫妻各自签署日期,或者是仅需自书一方签署日期,或者是仅需夫妻一方签署日期即可?对此,笔者认为,结合以上的陈述:

1、必须夫妻双方本人各自签署自己的名字,夫妻任一方签署日期均可;

2、夫妻自书的一方代签配偶名字,配偶仅捺印确认,夫妻任一方签署日期均可,该情形应有2名见证人。

三、小结

综上,对于夫妻共同遗嘱,我们尚可不必局限于“自书遗嘱”+“配偶签署名字和日期”的形式。夫妻共同遗嘱在形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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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书写内容,必须夫妻双方本人各自签署自己的名字,夫妻任一方签署日期均可;

2、夫妻自书的一方代签配偶名字,配偶仅捺印确认,夫妻任一方签署日期均可,该情形应有2名见证人签名、签署日期

以上夫妻共同遗嘱限定在自行书写的书面形式。如有打印、录音、录像、代书、公证、口头形式的,特别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因电脑、智能手机等数码产品的普及,夫妻通过打印、录音录像的方式订立共同遗嘱的情况必然是会增多的,这也是需要予以明文予以认可的。如夫妻通过打印的方式订立共同遗嘱的,但因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而认定共同遗嘱不成立的,显然是不符合常理,同样也不符合遗嘱人可自主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自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