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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了动产抵押登记,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登记,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登记,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应收账款出质登记,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出卖人对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登记,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了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登记,第七百六十八条规定了保理登记。

上述这些都是民法典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规定。那么,到底如何办理上述登记呢?对此,《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第三条规定:“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该第三条规定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网址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并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别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动产和权利担保都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比如机动车抵押登记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即由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的抵押登记。